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值进行初步测算,掌握可能导致抵(质)押物贬损情况等。 如 需要评估,可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四)积极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对于仍然在生产经营并有一定偿债能力的保证人,应及时跟踪调查,了解其现金流和存款账户资金的进出、各项短期投资及长期投资中可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等,采取有效措施追讨债务。 (五)密切关注和主动介入借款人(保证人)兼并、重组等改制行为,监督企业改制,落实债务,防止其借改制悬空债务,严防贷款流失。 (六)对以物抵债资产要按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原则,核实资产及资产账面价值、数量。 建立以物抵债资产定期盘查制度,对资产现状进行定期盘点、清查,年末 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对盘盈、盘亏、毁损的资产,要查明原因,及时进行登记,履行审批手续后,由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七)以物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得自用,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应专项上报市(州)办事处、市级联社批准。 实物资产不得擅自借给其 他单位和人员无偿使用。 (八)城镇拆迁涉及信用社以物抵债资产的,管理人员知悉后应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掌握补偿政策及标准,落实拆迁补偿。 (九)对于借款人(保证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企业财产状况和自然人家庭收入状况发生重大变动情况的,不良贷款管理人员记录并填制《不良贷款重大 管理事项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定,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贷款权益。 (十)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可向法律事务部门提出需求,或外聘法律人员进行审查或认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一)其他需要做好的与不良资产日常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台帐登记制度。 不良资产管理部门要按资产类别分类进行台帐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包括借款人名称、贷款金额、表内利息、表外利息、贷款种类、贷款方式、保证人、抵(质)押物名称、抵(质)押物数量、抵(质)押物价值、借款人经营状况、保证人经营状况、诉讼情况、原包收责任人、管理责任人 、当年处置计划、收回计划、处置方式、实际已收回等。 以物抵债资产除登记上述部分内容外,还应登记资产名称、抵贷方式(协议抵贷、法院判决)、资产位置、资产状况、产权手续是否齐备、是否过户、资产瑕疵、预计处置费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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