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内容摘要:

第八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保证 /抵押 /质押)担保。 保证 担保的: (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 2)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 3)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二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 4)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 5)借 款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 ( 6)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的,或保证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的,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抵 /质押担保的: ( 1)担保人同意以下列财产 (详见编号为 的抵押或质押清单)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 /质物,上述抵 /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 2)上述抵押物 /质物暂作价人民 币(大写) ,抵押物 /质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 /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 /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 3)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抵 /质押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 4)抵 /质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 /质物的从物、从权利、混合物、附合物、代位权、加工物和孳息。 ( 5)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 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监督检查。 ( 6)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对抵押物 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出售、出租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贷款人和担保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修改为:抵押人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租或其他任何处分应当书面通知贷款人。 ( 7)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 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 8)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而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或者质物(权利)价值非因贷款人原因减少的,出质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恢复质物的价值。 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权利凭证),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出质人与贷款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 9)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权利凭证),为了安全和方便,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权利凭证)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 的,贷款人负有赔偿责任。 ( 10)抵 /质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 /质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 /质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 /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保管。 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由出质人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交贷款人保管。 ( 11)担保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对抵押物和质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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