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二)按照应急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处理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时,应当尽量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他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 四)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 7 (五)对受污染的区域消毒时,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最严重区域进行; (六)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应当采取 疏散人员、控制现场、暂停 作业 等 控制措施。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 48 小时内向上一级卫生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各级卫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所属医疗卫 生机构发生的医疗废物污染事件汇总后逐级上报。 第十八条 发生医疗废物污染导致人员死亡或者 3人以上损伤,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 12 小时内向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报告。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 12 小时内向总后勤部卫生部报告。 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安全防护 8 第十九条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 教育 所属人员学习 医疗废物管理基本知识 , 对 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掌握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的方法、操作程序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知识以及紧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的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 第二十一条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在军队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传染病传 9 播、严重医院感染事件,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停止工作、收缴执业证书、中止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 责令限期改正 : (一)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工作人员采取职业防护措施的; (二)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三) 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 (四)在非贮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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