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发证机关、公告文号、发证时间,以及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审定编号、 7 植物新品种权号、生产地点、有效期限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 “__ ( x)农种生许字( x)第 x号 ”。 其中,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首次发证年号,第三个号码为四位顺序号; “__” 上标注生产种子的类型为 c。 第十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3 年。 同一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同一核发机关申请增加生产同类作物品种的,由核发 机关在原证上加注相应品种,不再另行发放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种子生产者需在同一核发机关申领新证的,应当在许可证期满 70 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经营马铃薯种薯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马铃薯脱毒种薯原原种、原种经营许可证 由种 薯生产 经营者所在地 盟市 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马铃薯一级种薯和二级种薯的生产许可证由 由种 薯生产 经营者所在地 旗县 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 ,盟市级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8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马铃薯原原种、原种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 500 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 250万元; (二)检验设施:检验室按检验项目分设,检验制度健全,水、电、控温设备齐全。 检验室 100 平方米以上; 仪器能满足病毒、真菌和细菌性病害检测,主要仪器包括:具有超净工作台、放大镜、 1000 倍以上双目显微镜、超速离心机、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感量万分之一)、电冰箱、灭菌锅、酶联检测仪、酶标仪、酶联板、电泳仪、电泳槽各 1 台套以上及 相应仪器药品; (三)仓储设备:具备满足种薯储藏的地窖 或 恒温库( 2— 4℃),原原种贮藏库 200 平方米以上,原种贮藏库 300 平方米以上; (四)加工设备:马铃薯筛选机、套筛、微型薯计数仪等; (五)营业场所 200 平方米以上。 可自有产权,也可租赁,但租赁期应自申请之日起 5 年以上; (六)有专职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 3 名以上。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马铃薯一级种 薯 和二级种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9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 500 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 250万元; (二)检验设施:检验制度 健全,水、电、控温设施齐全,面积 80 平方米以上。 仪器能满足 马铃薯病毒常规 检测,主要仪器包括:超净工作台、放大镜、 400 倍以上显微镜、超速离心机、 天平、 天平、冰箱、灭菌锅、电泳仪等。 (三)仓储设施:应具备地窖、恒温库( 2— 4℃)或气调贮藏库 500 平方米以上; (四)加工设备:马铃薯筛选机、套筛、微型薯计数仪等; (五)营业场所 200 平方米以上。 可自有产权,也可租赁,但租赁期应自申请之日起 5 年以上; (六)有专职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 3 名以上。 第十五条 申请种子 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其中 :申请经营马铃薯原原种、原种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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