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形式之法律规定的思考内容摘要:

① 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② 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 章可循 ”而变的明确明了,避免了权利义务划分模糊不利履行的局面。 ( 2)便于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劳动法》颁布以后,调整劳动关系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是 “徒法不足以自行 ”,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之上,还应该进一步实现有法必依的目标,这就需要有权机构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实行全面的监督检查,以增强各种劳动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用人单位的依法用工意识,避免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从严查处,以保障劳动法的顺利实施;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劳动秩序和劳动力市场的秩序,有利于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 但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比比皆是,数不胜数,进行普遍性的一般监督检查,其工作量之巨、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如果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签定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一方面可以避免劳动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使劳动者主体意识到侵害自身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主动向劳动监察主管部门申请监督检查,从而加大的劳动监察的针对性,使劳动监察有的放矢,有效保障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真正使劳动法得以顺利实施。 ( 3) 便于处理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 对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以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各项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所以,劳动争议是否能得到及时地、正确地解决是非常重要的。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如果签定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时,便于当事人举证,从而便于劳动监察部门清楚地了解事实并处理纠纷。 虽然书面合同具有上述的诸多优点,但同口头劳动合同相比,也 具有一些明显的不足。 2.书面劳动合同的不足 ( 1)形式不够灵活、程序不够简便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需遵循一定的步骤或环节,这样既能保障合同订立的的进行,也是合同内容合法化、规范化的重要措施。 但也正是这些步骤和环节,决定了书面劳动合同订立程序上的繁杂。 在快节奏的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主体双方都希望高效快捷地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这与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本身就构成了矛盾。 ( 2)不适于短时间内结清劳动关系 生活中短时间内结清的劳动关系非常普遍,比如雇用搬家公司、保洁工家庭保洁等等。 由于这类劳 动关系在短时间内就会解除,如果再去签定程序复杂的书面劳动合同反显多余,现实生活中此类劳动合同的订立往往是口头形式。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现实情况及原因分析 1.劳动合同订立的现实情况 尽管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但是,在实践中,实际上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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