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内容摘要:

织建筑、餐 饮等人员流动性大的行业开展劳动合同的签订;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思想意识相对滞后。 基层企业对《劳动合同法》普遍存在三种不同的态度。 一是积极应对。 部分经济效益较好、规模较大、且原来管理基础比较好的企业,一方面积极完善、修改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调整薪酬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另一方面改善员工待遇、建立好企业内部和谐的劳动关系,以适应《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二是观望等 待。 部分企业负责人思想认识不到位,以人为本的意识不强,甚至存在误区。 有的认为《劳动合同法》 4 规定的内容约束企业的多,约束职工的少,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加大了管理难度,影响了企业发展。 部分中小型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距,难以真正落实,因此对《劳动合同法》持观望、等待态度,并寄望全国人大能在短期内修改《劳动合同法》。 该类企业普遍存在用工人数较多、工资水平较低、工作时间长、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员工参保率低等特点。 三是消极维持。 部分管理基础薄弱、劳动生产条件较差、用工制度不规范、工资计酬不明晰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置诸不理,仍维持原有的管理模式。 另一方面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 部分企业职工特别是 新生务工人员,认识不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缺乏依法维权意识,存在短视行为。 有的认为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不如给自己现金实惠;有的怕签订劳动合同后不自由,难以跳槽流动。 (二)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还不够到位。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衡量, 基层企业 劳动合同签订率还比较低,履行合同方面也不够规范。 在合同签订方面,受企业 管理和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影响,有的企业为应付检查,只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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