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正式员工及试用期员工人事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代通知金。 即扣除工资=( 30天-提前天数)日工资,如只提前 10 天申请的,扣除 20 天工资。 辞退者,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将按规定扣除罚款或经济赔偿款后,结算其正常工资。 自动离职者,不发任何工资,对公司财物交接不清自离者,视情节轻重报送当地公安机关。 离职者财物交接不清的,不给予办理离职手续或按规定给予扣款。 中途离职者 (指享有月奖金人员),不计发当月月奖金。 第四十三条 员工依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的,公司将为其提供离职证明书。 第十一章 加班 第四十四条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可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员工加班,被安排加班的员工,除因特殊事由经主管核准外不得拒绝,违者以不服从主管人员工作安排论处。 第四十五条 员工如在加班时间擅离职守,依工作中擅离职守论处。 第四十六条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于规定工作时间外进行工作的,称为加班。 加班分以下三种: 平时加班:指因工作需要,于星期一至星期六安排员工加时工作的。 休息 日加班: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在休息日(星期日)工作的。 法定节假日加班: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出勤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加班时间均以 1 小时为单位,不满 1 小时的不计加班时间,满1 小时不满 2 小时的按 1 小时计;加班时间包含规定的休息时段的,须扣除休息时段(不计加班时间)后计算。 第五十九条 以月薪计算工资的员工不得享有平时加班工资。 第六十条 因工作需要加班时,应按规定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主管或负责人批准后,送交行政人事部。 有计加班工资的,未经批准的加班或有加班但没有“加班申请单”的,均 不计付加班工资。 第六十一条 加班工资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二章 请假 第六十二条 除规定休息休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不能按规定上班的员工均应依本规定请假。 第六十三条 员工因故请假,应到行政人事部领取“请假申请表”,逐级呈核后转回行政人事部登记于考勤表上。 第六十四条 员工请假类别分为八种,即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产假、丧假、公假和年休假,相关假别规定见考勤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 请假审批权限。 部门负责人以下人员请假一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两天至三天由分管总监批准,三天以上由董事长批准。 部门负责人请假由分管总监批准。 总监及董事长助理请假由董事长批准。 所有请假人员都须在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六十六条 事假、病假全年给假分别为 14 天和 30 天,但中途到职者则按月份比例给假: 到职月份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事假给假 14 天 13 天 12 天 11天 9 天 8 天 7 天 6 天 5 天 4 天 2 天 1 天 病假给假 30 天 28 天 25 天 23 天 20 天 18 天 15 天 13 天 10 天 8天 5 天 3 天 第六十七条 请假期间(连续假期)如包 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及公司放假日,不计为请假天数。 第六十八条 员工请假休假(病假、产假除外)连续假期不得超过十五天(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超出的假期另按 1 倍加扣工资;全年事假、病假累计超过规定天数的,超出的假期另按 1 倍加扣工资。 第十三章 出差 第六十九条 出差,是指因工作需要,受派遣暂时外出或到外地办公事。 (具体出差规定另订) 第七十条 员工出差,时间在一天以上(需在外住宿的),应事先到行政人事部领取“出差申请表”,根据派遣负责人核定的期限填写,并经总经理核批后转交行政人事部。 第七十一条 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表”向财务部暂借相应数额的差旅费,返回后一周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结清暂借款。 第七十二条 业务等人员申请出差的,返回公司后应在两天之内填写“出差报告书”,并依规定逐级审批后交行政人事部留存。 第七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报支任何加班工资,一天均以 8 小时计算。 第七十四条 出差途中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须延长出差时间的,均须以电话请示分管总监获批准,同时须通知行政人事部。 未经许可私自延长出差时间的,视为旷工处理并不得报销其延长时间的差旅费。 第七十五条 员工出差费用, 应据实提出发票,没有发票的具体说明原因报收据,但如发现有虚报不实事情,除将所虚报款项追回外,并视情节之轻重,酌情予以惩处。 第七十六条 出差的支付。 当日出差(当日返回公司) 当日出差有延误正餐(中餐、晚餐)的,每餐限报 20 元(凭发票限额实报); 当日出差的交通费凭乘车有效发票实数报销,无特别原因,不得乘计程车,特殊原因时要请示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总监同意。 出差时间在一天以上的,其出差时住宿费、餐费、交通费限额据实报销(另定)。 第十四章 工资 第七十七条 公司本着劳资兼顾,互助互惠原则,给予员工合理 的工资待遇。 (薪资管理规定另订)。 第七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工资依其所担任的职务性质、学历、经验等为据,并经劳资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十九条 每月 25 日左右为上月工资发放日,以法定人民币通过银行转帐或现金支付(依公司要求统一择其一种支付方式)。 第八十条 自发工资日起,员工如对工资存在疑问,请于七天内到行政人事部进行查询,否则视作弃权处理。 经查明如因公司原因少算或漏算的将在下一工资发放日补给;多算的将在下一工资发放日扣回。 第八十一条 新进人员自报到上班之日起计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其当月工资按日 计算。 第八十二条 月薪的日工资计算=月薪247。 当月天数(如:九月份月薪 1200元,即日工资为 1200247。 30= 40 元 /日)。 第八十三条 公司采用工资保密政策,即公司的任何员工都不可通过任何途径告知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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