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使用及保养维修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其责任及费用负担。 4. 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将实际使用里程数填入车辆使用记录表,连同钥匙、行车 驾照缴回保管人、专属司机或现场负责人,使用人不得作不实之签认,如有不 实之记载或签认,应予以申诫,并注销一切公出费用。 5. 由于使用不当或疏忽致车辆损坏、失窃、或因肇事赔偿、违规受罚、保险范围 外,经鉴定责任系属使用人或保管人维护不妥时,应依情节之轻重,由使用人 或保 管人负担部份或全部之费用。 6. 车辆未经调派不得擅自使用,违者应受惩诫处分,并追缴使用里程汽油费及车 辆维修清洁费用,肇事应自行负责一切赔偿,严重者开除处分。 五、汽、机车使用记录表上所记载之里程数,应与车辆里程表相符,若不相符又无可签 认单据核对时,除特殊情况外,保管人应负责缴纳不符里程之汽油费。 六、车辆检查与保养维护: 1. 每日行车前:应检查车身钣金、冷热气系统、机油、煞车 (油 )、汽油、电瓶、 轮胎、离合器、灯光及喇叭等。 2. 临时检查:使用人如发现车辆任一部份发 生异常时,应即详加检查,倘其具有 危及行车安全之可能性时,应即停驶并作适当之处置,事后并应告知相关人员 参考。 3. 定期保养:按各车型之规定行驶里数,洽请厂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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