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摘编内容摘要:

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人事部 1985 年 12 月 14 日印发)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 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拟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和解聘。 (三)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不合格等次,双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中组部 1998 年 5 月 26 日印发)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考核机关应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 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领导职务。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具体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处理: (一)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三)降职。 领导干部被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后,可另行分配适当工作。 人事部关于惩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核函〔 1990〕 5 号 1990 年 2 月 13 日) 上海市人事局、四川省人事厅: 你们《关于执行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 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 1989〕 89 号文和《关于奖惩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请示》(川人奖〔 1989〕 18 号)收悉。 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羁押期间,其所在单位应从逮捕之日起停发工资,不得参照《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国家职工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薪局〔 1984〕 11 号)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 经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羁押期间停发的工资,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1986 年 1 月发出的《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的答复》( (86)高检会〔研〕第 1 号)的规定办理。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工作人员 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处理暂行办法 (鄂人〔 2020〕 21 号 2020 年 7 月 11 日)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和国家对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处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行政机关受行政纪律处分工作人员的工资处理 (一)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处分期间取消其年终一次性奖金;除受警告处分人员处分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的以外,受其它处分的人员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岗 位)工资档次。 (二)受降级处分的公务员,从受降级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的工资标准;级别己在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 (三)受撤职处分的公务员,从受撤职处分的次月起,己明确职务人员执行明确职务相应的职务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重新明确的职务比原职务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的,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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