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额度控制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三)额度给予原则: 1/2。 :甲客户帐期为 15天,平均每月销售额为人民币 100万元。 则应给信用额度为: 100万元 *( 15/30)天 *( 1/2) =25万元。 六 .帐期: (一)以 15天为帐期上限,但往来未满一年之新客户以 7天为帐期上限。 货款逾期应暂停出货,逾期达三次者应调降其额度。 调降幅度由业务副总与财务副总讨论,若有不同看法由总经理裁决之。 (二)帐期需申请 15天以上者,由业务副总同意后会财务副总意见呈总经理核准。 七 .核准权限代理人: (一)业务副总出差时,各部业务经理为其代理人,但仍应以移动电话获业务副总口头同意。 (二)财务副总出差或回台时,由财务部经理代理,额度大于人民币 10万(含)以上者,仍应以电话或 获财务副总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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