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修订稿内容摘要:

的,贷款人有权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七)借款人的关联方与借款人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或借款人的关联方发生上述第(二)项第( 3)至( 12)项的情形,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措施。 (八)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构成贷款人违约。 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发放借款资 金,并对违约部分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按日支付迟延违约金。 第十 七 条 扣收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立即到期)债务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或其他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 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 第十 八 条 生效、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经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二)本 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三)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原条款仍然有效。 (四)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五 )借款人如要求借款展期,应于本合同到期 前 30 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 办妥相关的抵(质)押法律手 续, 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并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第十 九 条 争议的解决 借款人、贷款人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下列方式解决(在选项内打“√”): 10 □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由 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仲裁。 第 二 十 条 附则 (一)贷款人根据其业务规则制作保留的关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单据和凭证,构成证明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证据,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 (二 ) 贷款 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贷款人的转让行为无须获得借款人同意。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三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 除另有约定外,借款人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 借款人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贷款人。 借款人拒绝签收或发生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形,通知方可采取公证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四 )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 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权利。 (五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和借款人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 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六 )本合同所述之“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关联方交易”、“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等词语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 —— 关联方披露》(财会 [2020]3号)以及其后对该准则的修订中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七 )在本合同中,( 1)凡提及本合同应包括对本合同的修改或补充;( 2)提款日、还款日为非银行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 3)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 一 条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贷款人、 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 提款申请书 附件 2: 委托支付协议 附件 3: 账 户监管协议 11 第二十 二 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确认:借贷双方已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 , 所有条款均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应借款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解释和说明。 借款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所有合同条款,借贷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本合同内容无异议。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12 附件 1: 提款 申请 书 农村信用社 根据 年 月 日我方与贵社签订的编号为 的《 合同》(下称“借款合同”),我方已全面落实借款合同约定的各项提款前提条件,特向贵社 申请 提款: 一、我方拟于 年 月 日向贵社提取金额为 万元的借款。 二、 本笔借款期限为 年,到期日为 年 月 日。 三、请将本笔借款划入我方下列专门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社: 四、根据借款合同和委托支付协议的约定,本笔借款采用 □ 贷款人受托支付 □ 借款人自主支付 方式。 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我方授权和委托贵社在将本笔借款划入我方账户后,支付给符合借款约定用途的下 列支付对象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社: 【本笔借款需同时支付给多个支付对象的,支付对象和账户清单见 13 附件】 五、我方谨向贵社确认: 该笔借款将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 自本 提款 申请之 日 起 ,我方在借款合同中所作的所有陈述、保证和承诺仍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截至本 提款申请 之日,我方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信用状况未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 在本 提款申请 之日,不存在任何借款合同项下或与借款合同有关的违约或预期违约事件,我方进一步确认,在提款日也不会发生或存续任何违约事件。 借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贷款社审核意见: 14 支付对象和账户清单 支付对象 1: 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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