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委派制会计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金、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的库存及使用、保管情况按旬进行检查,对资金往来业务账户的对账情况按月进行检查; 实时对大额现金支付及结算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 性及其审批、授权管理进行全面监督,对违规现金及结算业务,特别是对信用社人员在客户不在场的情况下办理现金支付及转账结算业务拒绝办理; 实时对新开户和挂失业务手续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包括存折、存单、信用卡等业务; 监督信用社计算机业务操作,对操作员级别和权限、操作员交接、密码管理、磁介质档案管理等业务进行监督; 对信用社贯彻、落实上级行社下发的各种文件、制度和办法随时进行监督,对印、押、证分管分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大额和可疑交易的信息补录和上报情况进行监督; 依据法律法规和信用社规章制度对其它日常业务和新开办业务进行监督。 (七 ) 配合县级联社稽察部门做好检查工作 ,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三条 委派会计对分社财务开支的管理职责。 委派会计对分社除存、贷款外全部财务事项开支入账前合法、合规、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批。 第五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权限 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的权限。 (一 ) 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 即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 门处理; (二 ) 在联社的指导下,有建立、健全信用社经济核算的组织指挥权; (三 ) 对信用社财务会计岗位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有提出建议权,对会计人员有业务培训组织权和履职情况考核权; (四 ) 参与信用社财务、贷款审批会议,监督手续处理的合规性; (五 ) 对会计报表有审核监督权,并与信用社负责人共同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 ) 有权参与编制信用社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参与拟定信用社的年度决策方案和分配方案,审核投资项目可行性和重大经济合同合规、合法性; (七 ) 有权参与拟定信用社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 第六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质量和会计监督质量的考核与评价,由联社按季组织完成,考核结果作为对其效益工资分配、调整、续聘、奖惩和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委派会计的工作质量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 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二 ) 业务核算差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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