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 人名章。 ,如不加盖在栏内,在取得承兑行不因此而拒付的书面承诺或贴现申请人有能力承担追索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受理; 、合同及增值税发票中的供方应一致,背书须连续。 第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审查。 应提供清晰并与原件一致的银行承兑汇票正反面复印件。 第十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特殊背书规定: “不得向本背书人追索”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并由出票人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办理贴现。 4. 对贴现 申请人位于银行承兑汇票第三背书人(含)之后、且其名称与出票人名称一致的票据,市场营销部门应查清其回头背书原因,并辨识其是否合理,在确保真实贸易背景的前提下方可办理贴现。 经办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应将调查情况记录并签字,留档保存 、国家机关授权的事业单位或集团企业内设的资金管理类机构作为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时,可要求其提供证明其前手与再前手之间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品交易合同和相关税务发票、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作完整背书后方可办理贴现。 第十三条 交易合同审查。 (一)交易合同的供需双方应是银行承兑汇票的最后背书人与其直接前手,要与增值税发票供需双方关系人保持一致; (二)经审查合格的商品交易合同,应将原件复印,同时在复印件正面加盖票据经办机构“已与原件核对无误”(附件)贴现审核专用章后,留档保存; (三)供需双方印章清晰; (四)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标的,即商品名称,且商品名称应与税务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一致; (五)合同签订日期一般应早于或等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日; (六)合同无重复使用现象 ,如记载合同金额,其金额应大于或等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七)如合同记载履约的有 效期限,则票据的出票日、税务发票的开票日一般应在其有效期限内; (八)如合同记载数量、单价等要素,则相关记载一般应与税务发票一致。 第十四条 相关税务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审查。 (一)发票清晰。 四联旧版增值税发票应提供一到四联中的其中一联。 增值税发票一至四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其中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发票名称上盖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三联新版增值税发票应提供一到三联中的其中一联。 新版增值税发票一至三联依次为抵扣联、发票联和记账联,取消存根联,发票内容同旧版。 (二)发票原 则上必须加盖销货方增值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加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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