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往来账核对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心会计联系,核对相符,确保社内往来账户余额一致。 第十三条 营业部会计中心会计每月应在 10 日前收 集辖内开户社及分社对账回单,并认真审核,对疑点要进行查询, 15 日前将对账回单签字(章)后交营业部会计主管。 第十四条 营业部会计主管应于每月 15 日前催收对账回单,并认真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对账回单应专夹保管,按期装订成册,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对不能按期报送对账回单或往来账未达账项得不到及时处理开户信用社,分别处以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200 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开户信用社不能按期报送对账回单或往来账未达账项得不到及时处理,营业部要及时报告财电部,由财电部依规处罚;营业部不能及时报告此类情况比照前款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信用社会计在每月 10 日前要把往来账勾对轧差表及一个月以上未达账款说明报联社财电部,确保往来账安全无事故。 第十八条 信用社与辖属分社之间对账比照上述各款执行。 第三章 同业往来账管理 第十九条 同业往来是指信用社(含分社)与其它商业银行之间的相互资金往来,它是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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