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信贷客户准入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 身份证住址在受理信用社服务区域内; 身份证住址非受理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的原则上不得受理,若因经营所在地为受理信用社服务区域,则应在身份证住址所在地信用社无贷款;身份证为外县的,原则上需在我县连续居住三年(含)以上,并提供有效抵押、质押,或提供信用社认可的本县居民保证担保。 以上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以下为限制性条件,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客户,信用社原则上不接受其申请: 客户或客户的主要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下同)被列入黑名单,应付的贷款利息和逾期贷款未得到清偿或未落实经信用社认可的还款计划; 已在联社其它分支机构取得信用的; 有严重违法行为并危害信用社信贷资金安全的; 身份证住址虽在受理信用社服务区域,但经营所在地非受理信用社服务区域的; 年龄超过 60周岁。 第三章 客户退出规定 第六条 公司类客户中,不符合信贷支持标准,同时达到以下指标,即为退出客户。 资产负债率 75%以上; 目前经营状况尚可,但可以预测在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下,将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贷款形态按四级分类近两年内有两次以上逾期记录的(或近两年以来有新增表内、外应收息);按五级分类被列为次级以下; 经营性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三年下降,或三年经营性现金流量之和为负数的; 经营亏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直接认定为退出客户 已被信用社列为控制和劣质类客户的; 贷款形态按四级分类被列入呆滞和呆账 ;按五级分类被列入可疑或损失。 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 处于停产或贷款项目因非正常因素处于停缓建状态;或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产品无市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资产负债率达 90%以上。 企业主要股东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案件,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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