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60 小时。 (三)担任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工作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授课人、研讨会主讲人或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主讲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继续教育时间,每一登记有效期( 3 年)内最多可折算继续教育时间 60 小时。 (四)参加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其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的,按比例折算为一定的继续教育时间:参加国家 级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其研究成果或经验材料被编入全国核心刊物或公开发表的,折算继续教育时间 30 小时;参加省级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其研究成果或经验材料被编入省内核心刊物或公开发表的,折算继续教育时间 20 小时;参加市级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其研究成果或经验材料被编入佛山市核心刊物或公开发表的,折算继续教育时间 10 小时。 每一登记有效期( 3年)内最多可折算继续教育时间 60 小时。 6 (五)由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时认定方式由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第 十四条 每一登记有效期( 3年)内,社会工作者参加专业价值观和伦理的继续教育应当达到 6 小时。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时的相关证明由举办单位出具。 参加社会工作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学历(学位)证书作为证明;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单科成绩单和学校出具的面授课时表作为证明。 第五章 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开办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者开展社会工作职业培训 1 年以上 ; (二)具有承担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所需的专业师资队伍,其中,拥有 社会工作丰富实务经验的教师占 1/3 以上; (三)具备承担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所需的教学场所和设施以及其它应该具备的设施; 7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备案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时,各机构应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其它可证明机构相关资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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