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内容摘要:

八、城市垃圾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垃圾污染道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垃圾污染道路的,由公安交警部 门暂扣驾驶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对车主处以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 50 元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垃圾污染道路的,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对车主处以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 50 元罚款。 ” 二十九、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的;建筑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21 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的;建筑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 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逾期不改的,处以 3000元罚款; 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处以 5000元罚款。 三十、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1000元的罚款。 ”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限期届满后 5 个工作日 以 下 补交的,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倍且不超过 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应 22 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倍且不超过 1000元罚款; 限期届满后 6个工作日 以上 10 个工作日 以下 补交的,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 倍且不超过 3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 倍且不超过 1000元罚款 ; 限期届满后 11个工作日以上补交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倍且不超过 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倍且不超过 1000元罚款。 三十一、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 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限期内改正的,处以 5000元罚款; 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 8000元罚款; 阻碍执法,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以 1万元罚款。 23 三十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限期内改正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 2%罚款; 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 3%罚款; 阻碍执法,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以工程 合同价款 4%罚款。 三十三、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4 未经批准 擅自关闭、闲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限期内改正的,处以 1万元罚 款; 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 4万元罚款; 阻碍执法,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以 10 万元罚款。 未经批准 擅自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限期内改正的,处以 2万元罚款; 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 6万元罚款; 阻碍执法,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三十四、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 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 200 元以下的罚款。 ”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面积不足 2平方米 ,或造成轻微影响 的,处以 5000元的罚款; 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面积 2平方米 以上 不足 10平方米,或 第二 次违法,或造成较大影响 25 的 ,处以 1万元的罚款; 单位随意倾倒、 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面积10 平方米 以上 不足 30 平方米,或 第 三次违法 ,或造成严重影响 的,处以 3万元的罚款; 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面积30 平方米 以上 ,或四次以上违法 ,或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处以 5 万元的罚款; 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面积不足 1平方米的,处以 100元罚款; 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面积 1平方米 以上 的,处以 200 元罚款。 三十五、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 3万元的罚款。 ”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 3万元的罚款。 三十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 26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 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 5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污染道路 不足 5米或面积 不足 10 平方米的 , 处以 5000元罚款; 污染道路 5 米 以上 不足 30 米或面积 10 平方米 以上 不足 50平方米 ,或第二 次违法 的 ,处以 1万元罚款; 污染道路 30 米 以上 不足 50 米或面积 50 平方米 以上 不足 100 平方米 , 或第三次违法 ,或造成较大影响 的, 处以 2万元罚款; 污染道路 50 米 以上 不足 100 米或面积 100 平方米 以上不足 200 平方米 , 或第四次违法 ,或造成严重影响 的, 处以 3万元罚款; 污染道路 100 米 以上 或面积 200 平方米 以上 ,或 五 次以上违法 ,或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的, 处以 5万元罚款。 三十七、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 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 27 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 , 未 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 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限期内改正的,处以 5000元罚款; 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 2万元罚款; 阻碍执法 ,或造成严重影响 的,处以 3万元罚款。 三十八、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规定 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28 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 未按规定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限期内改正的 ,处以 5000元罚款; 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 2万元罚款; 阻碍执法,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 3万元罚款。 三十九、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按规定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三) 29 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 未按规定 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限期内改正的,处以 5000元 罚款; 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 2万元罚款; 阻碍执法,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 3万元罚款。 四 十、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 ,未按规定将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30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规定将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 ,责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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