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委派制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二 )在财会人员相对紧张的情况下 ,可采用委派与指导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院系的具体情况 ,相应采用指导为主、委派为辅或委派为主、指导为辅的方式。 (三 )对于会计委派人员,也可根据情况灵活采用全日制委派与非全日制委派的方式。 第四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委派会计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 )持有国家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 (二 )属于学校编制,并在会计岗位从事会计工作。 (三 )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服务优良。 (四 )符合与被委派单位领导人近亲回避原则。 第五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 委派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严格遵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的各项财经制度和学校财务制度。 第八条 委派会计人员应遵守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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