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内部管理细则范本内容摘要:

请董事会聘任; (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经 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报请劳动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 第一百一十七条 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 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 1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作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第一百一十九条 员工试用期满 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 审批。 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退回原单位。 第一百二十条 临时工由各下属公司、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 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四节 工资、待遇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列。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员工的工资, 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 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监察部及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产在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 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一百二十八条 员工的奖金由公司、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员工享有公费医疗待遇。 员工本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凭县级以上医院报销凭证核准报销。 第五节 假期及待遇 第一百三十条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 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 200%、假日按日工资 100%计增发给 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一百三十一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 具体如下: 1年后,开始享有探亲待遇; ,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 1年可探望配偶 1次30天,另按实际需要经予路程假; 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 1年 1次 20天,已婚员工 4年 1次 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 ,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经人事部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 生产单位员工探亲尽可能安排在春节统一放假。 、住宿 费、行李托运费经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员工处理,不得报销。 第一百三十二条 婚假:法定婚假 3天,晚婚(男 25周岁、女 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产育假: 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 90天,其中产前休假 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 III 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 30天; 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 120天;难产可增加 30天; “独生子女证”者另增加 90天;产生女结扎的 另增加 21天; ,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 1周岁,哺乳期间发给 75%的工资。 ,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第一百三十四条 节育手术假: 1天; 3天; 7天; 21天; 4个月流产休息 1530天;流产后结扎增加 21天;流产假期 1年内不能超过 2次; 4个月以上引产休息 42天;引产后结扎增加 21天;。 第一百三十五条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 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 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第一百三十六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 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发 100%日工资。 第六节 辞职、辞退、开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 员工有辞职的自由。 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一百三十八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 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第一百三十九条 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第一百四十条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 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经予国理辞职手续。 第一百四十一条 国家干部、职工要求调离本公司,必须经劳动人呈部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 理调动手续。 第一百四十二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员工或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劳动人事部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 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一百四十四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 确需辞退的 ,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被辞退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第一百四十六条 辞退员工,必须提前 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第一百四十七条 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 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劳动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公司不与之续签聘(雇)用合 同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第一百四十八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第一百四十九条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 否则,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 1个月工资。 不满 1年的按 1年计。 第七节 附则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属下各公司、企业的人事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劳动人事部负责执行。 人事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制定制度。 第二节 文件收发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文件由指定的拟稿人拟稿,属董事会秘书核稿,属公司文件 由办公室主任拟稿。 文件形成后,属董事会的由董事长签发,属公司的由总经理签发,属党内的由党委书记签发。 属于秘密的文件,核稿人应该注“秘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 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印制、报送。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签发的文件由核稿人登记,并按“企、董、党、工、团、妇”等内容编号后,送文印室打印。 第一百五十六条 文件由文印室负责校对,并送拟稿人核稿人审查合格后,方能复印、盖章。 第一百五十七条 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报送。 送件人应把文件内容、报送日期、部门、接件人等事项 清楚,并报告报送结果。 第一百五十八条 经签发的文件原稿送保密(档案)室存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外来的文件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签收。 签收人应于接件当日即按文件的要求报送给有关部门,不得积压迟误,属急件的,应在接后即时报送。 第三节 文印室管理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文印室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禁止非文印室人员进入文印室,不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公司保密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打印文件,应按文件收发规定由主管领导签署,电报、传真、复印由部门主任(部长)签署。 打印文件, 发电报、传真、电传,复印文件资料,均需分类逐项登记,以备查验。 文印室人员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每项打字、电报、电传、传真、复印任务,不得积压 [迟误。 工作任务紧张时,应加班完成。 工作中如遇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与有关人员校对清楚。 第一百六十二条 电报、电传、传真、文件、复印件应及时发送给有关人员。 因积压迟误而致工作失误、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复印机由专人管理,非专管人员不准乱开机复印。 第一百六十四条 原则上不接受外单位、个人的资料打印、复印,如 确定需要,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办理登记收费手续。 收费标准按市场价格由计划财务部确定。 收据由计划财务部出具。 所收取的费用按旬上交计划财务部。 第一百六十五条 文印室应每月统计核算费用上报办公室,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 第一百六十六条 文印室人员应爱护各种设备,节约用纸,降低消耗、费用。 对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第一百六十七条 严禁私事使用传真电话。 违犯者除补交电话费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屡教不改者予以除名。 第四节 电脑室管理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电脑室人员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禁止非电脑室人员进入电脑室。 输入电脑的信息属公司机密,未经批准不准向任何人提供、泄露。 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电脑室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和规定采集、输入、输出信息,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信息资料。 采集、输入信息以及时、准确、全面为原则。 第一百七十条 信息载体必须安全存放、保管,防止丢失或失效。 任何人得将信息载体带出电脑室。 第一百七十一条 电脑室人员应爱护各种设备,降低消耗、费用。 对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 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第一百七十二条 电脑室应每月统计核算费用上报办公室,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严禁将电脑用开私人学习或玩游戏。 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或行政处分;屡教不改者予以除名。 第一百七十四条 电脑室设备应由专业人员操作、使用。 禁止非专业人员操作、使用,否则,造成设备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第五节 办公用品领用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用,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各部门按实际需 要领用。 第一百七十六条 各部门专用的表格,由各部门制度格式,由办公室 统一订制。 第一百七十七条 办公室用品用能用于办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第一百七十八条 所有员工对办公用吕必须爱护,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禁止贪污,努力降低消耗、费用。 第一百七十九条 购置日常办公用品或报销正常办公费用,由办公室主任审批,购置大宗、高级办公用品,必须按财务管理规定报总经理批准后始得购置。 第六节 电话使用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电话为办公配备、使用。 私事打市内电话不得妨碍 联系公务。 第一百八十一条 禁止员工为私事挂发长途电话。 违者除补交长途电话费外,给予罚款处理。 确有急事者,应先请示部门领导同意,并按邮电部门规定交长途电话费。 第一百八十二条 联系业务时应尽量减少挂发长途电话,降低费用。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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