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汇编——存货类内容摘要:

遇有改错,可以划红线加盖私章订正。 账面记录,严禁挖、补、刮、擦和使用涂改液。 账面记录采用“永续盘存制”,每次发生增减变动,及时计算结存余额。 4.启用账簿,应在账簿封面载明企业名称、年度,在启用页内载明账簿名称、启用日期,由记账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5.调换记账人员时,应注明交接日期,并由移交人、交接人签名或盖章。 第 38 条 存货明细账是记录实物的收入、发出、结存情况的重要账册,必须按品种、规格登记,妥善保管,年终装订成 册,至少保存五年。 第 39 条 存货明细账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存货明细账,应当经有效授权批准方可进行。 第 40 条 仓库工作人员应每日及时登记台账,并于次日 11: 30前将库存日报表交财务等相关部门。 第 41 条 仓库工作人员每月定期同财务部会计核对出、入库单和明细账、台账,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4 仓库调拨管理规定 制度名称 仓库调拨管理规定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 1条 为了规范企业总仓和各分仓之间的存货调拨业务,确保调拨有序、合理,节约调拨成本,特制定本规定。 第 2 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所辖不同成品仓库之间存货的调拨管理。 第 3条 分仓库必须从总仓调货,不得直接从其他供货单位采购商品,分仓与分仓之间不得直接调货,分仓与分仓之间调货必须要有总仓调货指令方可进行。 第 4条 企业统一拟订调拨申请单格式,分仓库根据商品库存量及市场销售形势,填写调拨申请单(一式两联),一联由分仓库保存,一联传真到商务。 第 5条 分仓库调入商品时应及时清点并办理入库手续,在调拨单上签字确认。 每隔一星期与总仓库核销调拨清单。 第 6条 分仓库销售商品时手工填写销售预算清单和出库单,每星期汇总出库单和销售发票,报企业仓储部和财务部记账,滞后上报出库单、销售发票,造成仓库管理混乱的,企业将予以处罚。 第 7 条 企业总仓库根据分仓库提供的销售出库单补输销售订单,并关联生成发货单和出库单,报企业财务部入账。 第 8条 各分仓库应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准确记录库存商品账。 第 9 条 分仓库每日应盘点库存商品并向总仓库报送库存日报表。 第 10 条 总仓库不定期对各分仓库进行抽查盘点,账实不符的予以通报处理。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5 存货领用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存货领用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 1条 为了对存货领用过程进行规范和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类原材料和辅助材料仓库存货的领用管理。 第 3条 企业材料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所需材料的领用。 第 4条 生产部等材料使用部门领用材料,须填写领料申请单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并凭借经过审批的领料申请单到仓库领料。 超出存货领料 限额的,应当经过特别授权。 第 5条 领料申请单应填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领料数量、图号、零件名称或材料用途,并经车间负责人签字。 属计划内的材料应有材料计划,属限额供料的材料应符合限额供料制度,属于必须审批的材料应有审批人签字。 第 6条 仓库工作人员对领料申请单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材料的用途、领用部门、数量以及相关的审批签字信息等,审核无误后,才能发料。 第 7条 领用材料时,领料人必须同发料仓库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当面点交清楚,并在领料申请单上签字。 第 8条 材料仓库按“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的 原则发放材料。 发料应坚持核对单据、监督领料、汇总剩余材料库存量的原则。 对由于违规发放材料造成材料失效、霉变、大料小用、优料劣用以及差错等损失,仓库工作人员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外,还要接受行政处分。 第 9 条 材料仓库工作人员根据材料领用情况,编制材料出库单,并在出库单上加盖“材料发讫”印章,同时需由仓库库管员、统计员签章。 第 10条 仓库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所有发料凭证,避免丢失。 第 11 条 仓库工作人员及时将材料领用的单据交财务部,财务部会计根据加盖“材料发讫”后的“材料出库单”登记库存材料明细账,并在材料出库单上签字。 第 12 条 领用原材料的核算,根据领料材料汇总表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 “原材料”、“包装物”等科目。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6 存货发放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存货发放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 1条 为了规范存货发放管 理,确保存货发放秩序和授权审批流程的执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 2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成品仓存货的发放管理。 第 3条 成品仓库工作人员在接到销售部开列、财务部确认并加盖财务印章的出货单或调拨单后,首先明确产品规格、型号、等级、数量等客户对产品的要求,凭出货单或调拨单到仓库核对产品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发货要求,确认无误后方可组织发货。 第 4条 成品仓库工作人员根据调拨单、领料单等发货指令发出存货之前,必须填制出库单,出库单是报告仓库已按发货指令将存货发出,并办妥交接签字手续的程序性凭据。 凡未办理出库单手续者,一律不得发货。 第 5条 出库单的运作程序 1.本单一式四份。 2.完成出库单全部内容,确属不必填的内容,需盖章确认。 发货并经清点完毕,应及时加盖“存货已全部发出”章。 4.仓库内所有存货,没有调拨指令,均不准出库,禁止以白条抵库。 第 6条 数量不确定产品的发放 1.若客户要求出货数量以实际装车数量为准,由销售部开具无产品数量项目的《出货通知单》,并由销售部经理签字确认,仓库工作人员接到《出货通知单》后组织发货。 2.产品全部装车完毕后,仓库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填写装车数目,交由销售部开《发货单》。 第 7条 成品仓工作人员需现场跟踪存货的发放过程,严格按照出货单或调拨单发货,严禁仓库工作人员随意改变产品的型号、编号、等级等不符合客户要求的信息,严禁不符合质量、包装等要求的产品装车发出。 第 8 条 产品装车时,成品仓工作人员必须协同客户对产品数目、质量清点确认,核准后应经两名发货人员与客户同时签字确认。 第 9 条 成品仓工作人员在装车过程中应尽力避免人为原因造成的产品损失,对于确已发生的损失,由责任人按出厂价照价赔偿。 第 10 条 由于客户领货人员工作不当造成的产品损失,由仓库工作人员通知销售部由责任人或客 户照价赔偿。 第 11 条 在产品发货过程中,若因破损数量多需要生产车间补充产品数量时,必须由成品车间主任签字后方可予以补损。 第 12 条 若客户因特殊原因进行“先开单,后提货”,提货有效期为 7 个工作日。 但提货不得跨月进行。 每月 26 日结账日成品仓工作人员应及时与销售部联系并提请客户注意《发货单》的时效。 第 13 条 禁止非成品仓库人员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入成品库翻拿成品,成品库内所有在库成品需办理出库手续后方可发出;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自行负担。 第 14 条 成品仓工作人员对存货发放过程进行记录,及 时将出库单等表单送交财务部,并于每月 28 日汇总交到财务部,并抄送销售部。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7 存货盘点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存货盘点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 1 章 总则 第 1条 目的 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及时掌握企业存货、财务及财产的准确数量,保证企业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同时也使盘点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 2条 原则 1.真实:盘点所有的点数、资料必须是真实的,不允许作弊或弄虚作假,掩盖漏洞和失误。 2.准确:盘点的过程要求准确无误,无论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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