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11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在体检合格后,由安环办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具体工作。 已经在本公司工作的员 工 进 行 每 年 一 次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和 职 业 卫 生 训。 2.从事专门作业的人员,就其作业过程当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的培训,集体 培训针对的是所有从作业的人员,就作业场所当中必须掌握的技能和职业卫生知识进行的培训。 六、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五、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 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 以控制或者消除职 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非定型的防护设 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求对防护设 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 ,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 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六、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 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 “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由办公室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 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 用品。 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 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 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 业病防护用品。 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 从事多工种作 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 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 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 由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 应视为违章作业。 安全生产科 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安全生产科 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 的安全性、可靠性。 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 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 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 护用品的使用时间。 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 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 傲牛铁矿防 护用品。 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 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 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 计划外职业病防护 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 报主管领导审批后, 采购发放。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 七、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规范公司各矿、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测目的和要求 (一)各单位监测工作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二)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工作由有职业病危害因 素监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劳动者公布。 (三)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到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重新作业。 (四)对从事监测工作的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监测。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 三、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一)检测布点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点图(要求:工艺流程、设备名称、存在的职业病有害因素如:粉尘、噪声及毒物名称)。企业11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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