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内容摘要:

其它协调管理 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其它 管理。 代建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保证项目第三方按约定时间及条件投入人员,及机械、设备、材料等。 负责协调各政府管理机构的关系,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负责为办理进口材料、设备的报关,以及工程完工后应提交的有关证明等手续。 工程建设期结束后,负责做好工程范围以外、所有受工程建设影响的土地及地上地下构筑物、建筑物等的恢复工作。 负责监督代建全过程中及时对材料供应商和施工人员付款,确保材料供应商款项及时结清,施工工人的工资要按时足额发放,项目建设期内不允许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拖欠、克扣施工工人工资。 委托人发出解除监 理合同的通知后,代建人应负责促使监理人在 3 天内停止全部监理工作, 7 天内配合委托人和施工单位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交接,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后 3 天内离场。 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接和离场,代建人应处理监理人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代建人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各单位往来文件应及时上传下达,一般函件上传下达不超过 2 天,重要函件当天上传下达,紧急函件应在 4 小时内上传下达。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 负责组织项目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按照国家现行 验收规范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并配合市有关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总体竣工验收。 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规定或约定向项目业主移交有关图文资料、帐目,以及政府投资所形成的设施和库存物品,并按有关规定办妥全部移交手续。 竣工验收合格,但仍存在少量不影响质量评定的缺陷时,可先评定验收。 代建人应负责组织对仍然存在的缺陷尽快修复,全部缺陷应在工程移交结束前修复。 缺陷责任期内,代建人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解决质量保修期的工程质量问题。 自项目总体竣工验收之日起,代建人应在 三 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业主办理资 产交付手续。 自项目竣工验收 后 , 代建人 应 负责组织 按批准的资产价值把产权确权给市政府指定的产权管理单位,并负责办妥向具体使用或接管单位移交的全部手续。 招标编号: 2020 项目名称:广氮与元运新街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服务 14 如委托人提出要求,代建人还应负责委托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其他竣工和移交管理工作。 其他工作 其他委托人临时委托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工作,均应由 代建人 负责。 7 委托人的义务 按代建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的相关约定向代建人支付项目代建管理服务费用。 委托人应当为代建人协调工程建设的相关外部关系,为代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除另有约定 外,委托人对于代建人在代建期间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的 7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负责人 ____________与代建人保持联系。 委托人提出的变更要求,应当提前 7日书面通知代建人,并对代建人报送的变更实施方案及所形成的成果(如投资增减、工期影响等)及时审查确认。 委托人应当在代建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代建人移交本项目前期工作的相关资料。 委托人应当履行代建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代建人造成的 经济损失。 委托人不得超越本合同权利义务对代建人进行不当干预。 若该不当干预导致合同履行中止和工程质量、进度受损失均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8 代建人义务 代建人应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以及服务期限内,根据委托人授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委托人之利益,诚实、勤勉地履行项目代建管理的各项义务。 代建人应监督项目第三方的工作,授权代建人在授权范围内,保证各项目第三方单位按各自合同所约定的职责和义务完成各自工作。 代建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完成代建工作,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变更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 内容、总投资额、重大技术方案以及实施操作程序等。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代建人应严格按照《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在不影响政府批准的工期,建设规模、标准和总投资不突破的前提下,代建人对委托人提供的各项功能需求和相关建设标准必须完全接受。 委托人提出的变更要求,招标编号: 2020 项目名称:广氮与元运新街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服务 15 提前 7 天书面通知代建人,代建人应在收到通知之后 7 日内将变更实施方案及所形成的成果(如投资增减、工期影响等)报送委托人,并在委托人确认后立即组织实施。 代建人在签订代建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后 15 日内,应依照投标文件的相关 承诺组建项目代建经理部,并向委托人报送项目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各专职部门负责人及派驻现场人员名单和项目代建方案。 未经委托人同意,代建人不得擅自变更上述人员。 经得委托人同意之后更换各类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的,更换后人员的专业资质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专业资质。 在代建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签订后,代建人应提供驻场人员名单,按委托人要求的时间、人数及人员状况派员在委托人办公地点驻场办公,并直接接受委托人的管理。 在项目初期,项目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专职部门负责人员必须进驻现场;随着项目工作的逐渐深入,各类相关技术人员应 按照每一工作阶段的详细用人图表和工作计划进驻现场,总人数应不低于投标承诺,且各专业人数应配置合理。 进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专职部门负责人员必须保证每星期一至星期五坚守岗位,(节假日应轮流值班),考勤记录按月报送委托人。 代建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应依照投标文件的相关承诺配置交通设备,委托人有权随时进行抽查。 更换交通设备须经委托人同意,更换后交通设备的状况不得低于被更换车辆。 代建人必须积极地配合和服从委托人对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的各个阶段的稽查和监督,代建人不得以委托人直接干预代建人的正常管理工作 为理由阻挠和拒绝。 代建人对于委托人在代建期间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必须在收到书面意见和建议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给予答复,否则视同认可。 对于委托人在本合同之前与项目第三方已签订的合同,代建人应该按照所签订合同的要求,在委托人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认真履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证合同执行的连续性。 代建人在代建期间,不得与项目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 在代建过程中,委托人与项目第三方分别签订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之时及之后,代建人要对项目第三方严格审核,不允许同一单位或关联单位同时担当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同时应严格禁止项目第三方转包或分包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行为。 招标编号: 2020 项目名称:广氮与元运新街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服务 16 在代建过程中,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一经确定,未经委托人同意,代建人不得擅自更换。 代建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代建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因此而支出的各种费用。 代建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执行项目的过程管理。 代建人承诺向委托人提交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 确及完整。 对本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现的任何质量问题,代建人应承担督促、组织、落实、管理责任单位维修、返工、整改等管理责任。 代建人不得以自身或其他名义参与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审查、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不得与承接上述工程业务的单位发生经营性隶属及资产纽带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投资人。 代建人的负责人和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本项目勘察、设计、咨询审查、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 代建人的负责人和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与本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咨询审查、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单 位以及其他任何有关单位进行交易牟取私利,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代建人对因订立或履行本合同而了解、取得或接触到的,与委托人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其他信息 (无论这些信息是技术性的还是商业性的 )严格保密。 除非获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不得自行使用或许可项目第三方使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项目第三方予以披露。 代建人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其雇员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同时对雇员 (包括原雇员 )因违反本条款给委托人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的约定持续有效。 代建人协助办理工程一切险、第三 者责任险、重要材料质量险等与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保险。 除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合同约定外,代建人还应遵守委托人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 当由于非代建人原因而被暂停项目管理服务时,代建人在收到委托人暂停执行项目管理服务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应向委托人提交一份暂停项目管理服务对代建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预计延误工期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委托人在收到代建人暂停项目管理服务情况报告 5 个工作日内,应与代建人商讨,并将具体意见答复代建人。 招标编号: 2020 项目名称:广氮与元运新街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服务 17 代建人恢复执行项目管理服务后,按实际情况向委托人提交要求经济损失补偿和延长工 期的报告。 委托人在收到该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意见批复给代建人,并与代建人办理拨付补偿款和延长工期的手续。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代建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建立完备的台账制度,按时提交代建工作月报及代建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并按要求向委托人报告代建进展工作,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委托人针对代建人的违约行为所提出的纠正意见,代建人应在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委托人无指定期限,则在收到该等纠正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纠正上述违约行为。 代建人应负责编报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和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 审核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合同和相关单位的请款申请等文件,后报委托人审批。 9 项目资金的拨付 项目资金的拨付,适用专用条款的规定。 10 代建管理服务期限 代建管理服务期限,适用专用条款的规定。 11 代建管理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代建管理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适用专用条款的规定。 12 违约责任 双方均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违反规定的一方应当按《专用条款》的规定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如因工作疏忽、过失、未 勤勉尽职等委托人认为应给予代建人处理但本合同未明确约定处理原则的,代建人应向委托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一次。 代建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时,委托人有权在代建人的代建管理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代建人违约若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代建人还应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招标编号: 2020 项目名称:广氮与元运新街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服务 18 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违约索赔金额均应在损失赔偿核定后十日内支付完毕。 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代建管理服务费用 20%的违约赔偿金。 代建人违反其在投标文件中的任何一项承诺或本合同的任何一项禁止性规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每违反一次 ,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 代建人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 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整改:代建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不执行委托人的指 令时,委托人有权向代建人发出书面警告,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整改。 代建人必须在书面警告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 一般违约责任:代建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每承担一次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金额为本合同 代建管理服务酬金 的 2‰ 且不低于 5000元。 严重违约责任:代建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每承担一次应向委托人 支付违约金, 金额为本合同 代建管理服务酬金 的 1%且不低于 25000 元。 部分解除合同。 委托人依本合同约定向代建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部分解除即生效。 于此情形下,代建人必须在收到委托人部分解除合同通知之日立即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 3日内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 代建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移交和撤出, 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代建人承担,因代建人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而引起委托人工期延误及其他方面的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有关损失,且委托人有权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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