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加工生产合同1_内容摘要:

面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应在 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 第二条 甲方责任: 按计划分季度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甲方 产品。 向乙方提供甲方生产授权委托手续、商标注册证、授权书以及对商业秘密的专有合法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件。 向乙方提供加工产品类别、数量、标准、技术要求、交货时间等。 负责向乙方提供甲方商标各种组合、内外包装及其它标有商标的包装及印刷品等与乙方加工品有关的内容。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标准、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确认的样品验收货品。 甲方按照甲乙双方确定的样板和标准进行验收货品。 甲乙双方严守商业秘密。 本合同所签订的上述加工品的商标及图案文字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为他人生产或提供。 甲方不得交乙方设计生产的样版提供给其他生产商。 第三条 乙方责任 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内容及要求从事代加工活动。 甲方确定的款式、数量、质量及生产期限等标准打版进行生产,生产标准符合 QB1002- 97 质量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超过订单数量和品种。 负责原材料的采购、验收、供应,并按照甲方确定的原材料质量要求进行。 严格管理甲方提供的商标、包装及印刷品,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甲方商标、饰品及包装等丢失,应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款式用于其他商标生产。 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对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三包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 1%~ 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 10%~ 3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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