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劳动合同纠纷类_免费下载内容摘要:
日止。 4月 2日,该公司以章珏女士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告知书第 4条的规定,决定自即日起终止双方的劳务协议。 同时,参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支付章珏 1个月的工资,公司发放章珏工资至 2020年 3月。 4月 21 日,该公司致函章珏,再次要求她前往公司办理终止协议手续及领取 1 个月的补偿。 而章珏却不同意终止劳务协议,未前往办理终止手续及领取补偿金,并就恢复双方雇佣关系申请劳动仲裁。 因她本人系退休人员,请求事项亦不属于仲裁委的受理范围,申请未被受理。 章珏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按每月 2020元的标准赔偿从 2020年 4月至同年 12月的损失。 庭审过程中,医疗保健公司辩称,章珏女士违反劳动纪律,与单位其他同事发生争吵,严重影响了公司工作秩序,在此情况下公司解除了与章珏的劳务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章珏系退休人员,与该医疗保健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双方形成了特殊劳动关系,双方可以协商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 现章珏与该公司就解除劳务协议涉及的赔偿争议属一般民事案件处理的范围,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案件中,该公司声称系章珏违反劳动纪律,与单位其他同事争执,严重影响公司的工作秩序,但所提供的 4名证人均未出庭作证,且这些证人均系该公司的员工,与公司存在有利害关系。 这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而从证人证言的记载,章珏只是附和,并不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 法院确认双方劳务协议于 2020年 4 月 2日解除。 该公司无故提前解除与章珏的劳务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每月 2020 元的劳动报酬,是章珏女士履行劳务协议可获得的利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定退休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属特殊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上海某医疗保健公司赔偿原告章珏 9个月工资。 ( ) (十)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被判承担违约责任 徐某 于 2020 年 6 月应聘到黄山市某化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约定,非经公司事先同意,徐某不得在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并在离职后仍负有保密义务,保密工作期限为自离职之日起计算至两年。 公司每月支付徐某 100元的保密费,如徐某辞职,在保密期限内,公司每年向其支付保密费 200元。 如违反合同保密条款,则支付违约金 5万元。 今年 3月,徐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后即到另一家化工公司任区域经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徐某在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即到与原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企 业担任职务,违反了保密合同的约定,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某承担违约金两万元。 ( ) 10 (十一)离岗待退期间又找工作,要求新单位缴纳社保费一审被驳回 原告谢某原系四川荣县一家卫生院的职工。 2020年 12月,其与卫生院签订协议离岗待退,次年 12月其又受聘于成都温江一家医院担任主治医师, 2020年8月该医院将谢某解聘。 之后谢某因被告医院未为其缴纳社保费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得到支持,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被告医院则辩称,谢某在原单位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并保留在 原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其一直由原单位购买社会保险,而与被告只是劳务关系。 且被告已向其支付了加班费等,故要求驳回其诉请。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应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只能要求劳动报酬的给付,而不能要求其他依照劳动法所能享有的权益。 谢某是卫生院的职工,虽已离岗待退,但他与卫生院仍是正式劳动关系,其社保费用应由卫生院缴纳,新单位没有义务为其缴纳社保费。 而且被告已根据原告加班的情况支付了相应的加班工资等,故依法驳回谢某的诉请。 法官说法 对于劳动者与原单位之间的关系,如果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一般都 认定为劳动关系,这一点没有争议。 但上述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发生纠纷,由于现行立法没有作明确规定,劳动者与原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就成为争议焦点。 法院最终之所以认定原告只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新单位不承担相关社保费缴纳义务,原因有三。 一是原告离岗待退后又到其他单位工作,但并没有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 按照四川省的相关规定,离岗待退是指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中的原固定制职工,工作年限满 30年的,或者男年满 55周岁、女年满 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 20年的,本人自愿,经单位批准,可以在单位内 部离岗待退。 离岗待退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非生产性补贴、调资、社会保险等待遇。 离岗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由此可见,劳动者并没有因离岗待退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二是原告离岗待退后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性质更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 虽然我国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同一个时期,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但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订立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款及“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等,都能推导出我国现有法律不主张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 由于劳动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没有终止或解除,其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就只能是劳务关系。 且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上看,谢某在原单位的待遇等除有 11 债的要素和内容之外,还含有身份等要素,如档案保管、人事管理等,而其与被告之间则是一种单纯的债的关系,一方提供劳动,一方支付报酬,其性质更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 三是从社会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之间的对应逻辑亦能推断出同一劳动者不能与多个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是指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运用保险方式处置劳动者面临的特定社会风险,为其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劳动收入时提供基本收入保障的法定保险制度。 它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普遍性,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其意义在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依照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换言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依据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享有社会保险权益。 社会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在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之间这种一对一的对应指向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一个劳动者终身只能有一个社会保险账号,在同一个时期只能有一个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承认同一劳动者同时与数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然会导致劳动关系的紊乱、繁杂,在缴纳社保费的问题上,也会出现各用人单位相互推诿或者重复缴纳的现象,这都与建立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由此也可以推定出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只能享有一个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这也是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体现。 ( ) (十二)无故拒签合同书 ,劳动关系可解除 2020 年 4 月,陈女士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 2020 年 4 月 15日至同年 12月 31日。 2020年 1月,开发公司发放 2020年合同续签名单,里面有陈女士的名字。 后来开发公司多次敦促陈女士签订 2020 年度劳动合同,陈女士均未理睬。 无奈之下开发公司两次向陈女士发出敦促函,陈女士收到后均未回复。 后开发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对向陈女士现场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过程进行了公证。 被解除劳动关系后,陈女士起诉至法院提出要求开发公司与她签订劳动 合同,恢复工作,并要求开发公司双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公司已主动提出与陈女士续签劳动合同,陈女士未作出回应,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于开发公司,故对于陈女士主张开发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陈女士主张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签订劳动合同、恢复原岗位工作的请求,不予支持。 12 (十三)工资不足最低标准,诉请补发获得支持 2020 年 9 月,原告华文献到被告明光中学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原告从事被告安排的食堂管理和男生公寓管理工作,月工资 300 元, 2020 年 1 月起调整到 420元。 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没有为其办理医疗、养老保险。 后原告多次要求补齐工资、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医疗和养老保险、办理工伤保险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 2020年 10月至 2020年 9月,明光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 320元, 2020年 10月至 2020年 9月,最低月工资标准为 390元, 2020年 10月至 2020年 12月,最低月工资标准为 4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华文献虽未与被告明光中学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当补发差额 1920元。 被告未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原告 2020年 1 月至 5月期间双倍工资。 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后,养老金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被告没有缴纳,应当承担缴纳责任。 但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原告已经自行缴纳,被告应将该部分付给原告。 据此,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明光中学给付职工华文献工资差额 1920元、双倍工资 2100元和单位应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金。 ( ) (十四)以工资已含为由拒交社保金,法院判决约定无效应缴纳 2020 年 2 月,新乡某电器有限公司招聘赵国为成 都区域的产品促销员。 双方签订了一份促销员聘用协议。 协议约定公司对员工赵国实行计件工资制,底薪550元 /月(含节假日和公司支付的各种社会保障、保险金)加销售提成工资。 到2020 年 9 月,已在公司工作了 5 年的赵国,认为公司几年来一直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为此,他要求公司缴纳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金。 可公司认为,公司应缴纳的相关劳保费用已经作为工资发给了赵国,不应再替其缴纳相关劳保费用。 双方由此打起了官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 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该规定表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统筹是其法定义务。 双方虽然在聘用协议中约定工资包含各种社会保障、保险金,但该约定条款显然与法相悖,应认定无效。 员工赵国每月按约定领取的底薪加销售提成应认定为公司为其发放的工资收入,电器公司还应以此为缴纳的基数,为员工赵国缴纳社会保险费。 据此,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公司所谓工资中包含社会保险费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新乡某电器有限公司为员工缴纳 2020年至 2020年间的相关保险金。 ( ) 13 (十五)丢失职工人事档案, 单位被判赔偿损失 1992 年 4 月份,张某从外单位调到被告银行工作,其档案材料亦一并转入被告银行存放。 张某于 1999年被解聘。 2020年元月份,张某因调动工作到银行提取其档案,被银行告知其档案已找不到了。 2020 年 5 月,张某申请内黄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委员会以人事档案丢失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故张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其与银行之间存在档案保管关系。 关于档案是否转移问题,银行负有举证责任。 因银行未提供出张某已将其档案提走的证据,现又提供不出张某的档案,应认定银行已将 档案丢失。 人事档案是记载公民个人履历,获得社会荣誉,进行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的重要凭证,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 银行将张某的人事档案丢失,影响了张某就业及享受的相关待遇,给其取得相关利益造成了可预见损失,同时也带来了精神压力,银行应承担丢失人事档案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据此,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银行赔偿原告 40000元。 ( ) (十六)报纸公告开除职工引纠纷,告知事项未穷尽企业败诉 原告白梅 1978年起就在沈阳市皇姑区的一家管件厂工作, 1999年离岗。 同年,该管件厂被沈阳某 部件厂兼并,部件厂整体接收包括离岗职工在内的原单位职工,白梅因此需要与部件厂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2020年,部件厂在当地报纸上发出公告,要求离岗职工于 2020年 12月 31日前回单位办理劳动关系事宜,逾期不办理后果自负。 白梅没有看到这份公告。 次年,部件厂对白梅作出了除名处理决定。 白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工厂解除劳动关系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只有在企业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达方式或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 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 因此,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的视为无效。 本案中,部件厂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下落不明,或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不到,应认定部件厂在报纸上发出公告、随后除名的决定没有生效,双方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部件厂应为原告补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 一审宣判后,部件厂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在告知事项未穷尽的情况下,企业将未回厂职工除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 据此,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 被告企业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开除决定无效, 14 双方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 ) (十七)公司延期签订劳动合同被起诉,四民工获赔双倍工资 2020 年 1 月,来沪务工的鲁先生等 4 名农民工进入上海某塑胶公司工作,担任电工和机修工。 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就让鲁先生等上岗工作,公司以每月 24。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劳动合同纠纷类_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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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声明与承诺被证明是不正确的 、不真实的或具有误导性的。 第十五 条 贷款人一旦认为发生借款人的上述违约事件,即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 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 行为或消除违约状态 ; (二) 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贷出贷款本金、利息 和 其他应付款项;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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