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科技工作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需要随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抽查、会议审查和专家审查等形式,对项目执行情况、阶段成果和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研究过程中涉及项目承担单位、研究内容、研究方法、计划进度、研 究经费、主要完成人员、提交成果形式等方面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管理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 部局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批后,向项目管理单位下达变更通知。 在科技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前一个月,部局原则上不再受理变更申请。 第十九条 对不按时上报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擅自变更科技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内容,或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管理单位,部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验 收 第二十条 软科学项目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 MSAKJ403 版本状态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细则 部局科技项目由部局组织验收;各局科技项目由各局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备部局。 第二十一条 软科学项目验收须由项目管理 单位提交验收申请书和验收材料,验收材料一般包括: (一) 科技项目任务书或合同; (二) 项目有关批复文件; (三) 相关调研报告、研究报告、数据分析报告; (四) 反映项目研究成果的论文或文章; (五) 项目经费决算表; (六) 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验收主要内容:是否达到科技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目标和要求,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是否清晰正确,研究成果的水平、作用、创新性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第二十三条 验收组专家由熟悉和了解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 7 人。 第二十四条 验收形式。 软科学项目验收形式包括:会议验收、网络(通信)验 收、用户应用报告验收。 (一) 会议验收是通过召开会议对项目进行的验收; (二) 网络(通信)验收是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进行的验收; (三) 用户应用报告验收是根据应用部门出具的用户应用报告进行的验收。 第二十五条 用户应用报告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经实践证明理论成熟,结论正确,方案可行,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 所提建议已被采纳,并予以颁布实施; (三) 所提建议、预测分析、决策方案、实施措施等已被相关部门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部局根据项目管理单位申请及项目重要性等因素确定验收形式。 第二十七条 会议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会务等相关工作。 会议验收程序: (一) 项目 管理单位提供验收材料; (二) 确定验收专家组; MSAKJ403 版本状态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细则 (三) 组织召开验收会; (四) 验收组形成验收意见提交部局科技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网络(通信)验收程序: (一) 项目管理单位提交验收材料; (二) 确定验收专家组; (三) 利用网络(通信)将验收材料送达验收组专家; (四) 验收组长汇总各专家意见后形成验收意见; (五) 验收组组长将验收意见及各专家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部局科技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用报告验收程序: (一) 项目管理单位提交验收材料一并提交用户应用报告; (二) 确认用户应用报告; (三) 反馈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和“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软科学项目 ,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由组织验收单位向项目管理单位出具验收证书。 第三十二条 需要复议的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修改完善相关内容后,可以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复议仍然未通过,则做出该项目未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造成科技项目任务中止或不通过验收的软科学项目,部局将对项目管理单位进行通报,并记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记录,项目承担单位下年度不得承担部局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担任部局科技项目负责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部局 负责解释。 MSAKJ404 版本状态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事科技成果管理,实现科技成果共享,推进成果应用,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成果管理规定,结合海事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是指海事系统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应用转化和业务工作中取得的,具有学术意义或使用价值的创造性结果,包括:发明、发现、技术进步以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 科技成果管理主要包括: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归档、发布、应用转化等。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以下简称部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海事科技成果的全面管理;各直属海事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 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事系统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成果。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成果鉴定 第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坚持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分为系统内鉴定和系统外鉴定。 软科学研究成果一般不组织鉴定。 系统内鉴定指由部局组织开展的鉴定;系统外鉴定指经省部级科技管理机构认定的海事系统外专业鉴定机构组织开展的鉴定。 第八条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是 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成果权属等无异议的科技 成果。 第九条 下列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可申请系统外鉴定: (一)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二) 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 (三) 其它需进行 科技 成果鉴定的科技项目。 第十条 申报省部级(含)以上奖励的科技成果,应通过部局验收或系统内鉴定后,方可申请系统外鉴定。 第十一条 在海事系统进行应用转化的科技成果,应申请系统内鉴定。 第十二条 申请鉴定应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 MSAKJ404 版本状态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一) 科技项目任务书或合同; (二) 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三) 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四) 设计与工艺图表; (五) 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六) 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管理机构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七) 用户应用报告; (八)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九) 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十) 发表的论文、论著或其它技术资料; (十一) 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 (十二) 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它文 件。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程序: (一) 申请单位填写《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审批表》,与鉴定材料一并提交部局; (二) 部局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 (三) 将审查意见反馈至申请单位; (四) 进行系统内鉴定的,部局组织鉴定;进行系统外鉴定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第十四条 通过系统内鉴定的,部局颁发鉴定证书;系统外鉴定的,申请单位在鉴定后一个月内将鉴定结果报备部局。 第十五条 初次鉴定未通过的科技成果,可以再次申请鉴定。 两次申请仍未通过的,不得再次提出鉴定申请。 第三章 成果登记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登记是指对科技成果进行客观、准确、及时记载的工作过程。 第十七条 列入部局年度科技 项目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进行成果登记。 下列 科技成果可向部局申请登记: MSAKJ404 版本状态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一) 承担的国家各类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 (二) 开展海事业务形成的科技成果; (三) 职务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指海事系统职工利用单位所提供的工作条件, 履行本职工作及单位交付的其它工作所取得的科技成果;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 1 年内所取得的、与其在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科技成果。 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指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八条 符合登记范围的科技成果,申请单位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科技成果登记表》及科技成果登记材料提交部局,科技成果登记材料一般包括: (一) 评价证明(鉴定证书、验收证书、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 (二) 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 (三) 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相关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第十九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 第二十条 部局对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成果登记,确认为海事科技成果,并出具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 权属的直接依据。 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如存在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它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注销登记并记录在案,必要时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是申报海事科技奖的必要条件。 第四章 成果归档 第二十三条 成果登记申请单位应在科技成果登记后一个月内,组织完成科技成果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归档材料一般包括: (一)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科技成果登记表》; (二) 评价证明(鉴定证书、验收证书、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 (三) 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MSAKJ404 版本状态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等); (四) 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相关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 被引用的证明; (五) 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六) 科技成果宣传报道稿。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五条 部局建立海事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发布科技成果,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应用转化,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科技成果应用转化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保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及《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部局负责解释。 MSAKJ405 版本状态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科技成果应用转化办法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科技成果应用转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集聚和引进国内外优秀科技成果,支撑和引领海事业务发展,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海事系统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应用转化指为提高海事管理和服务水平,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以下简称部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海事系统 科技成果应用转化工作,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及交通运输部科技成果应用转化的方针、政策; (二) 制定本系统科技成果应用转化相关管理规定; (三) 组织本系统高新技术成果的宣传及交易活动; (四) 监督、协调本系统成果应用转化合同的签订、登记、履行、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各直属海事局和地方海事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应用转化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 (一) 制定并提交成果应用转化方案(包括主要技术内容、先进性、成熟性、实用性、市场前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用转化方式等); (二) 对受让方或委托方进行考察,组织成果应用转化论证; (三) 组织、参与项目洽谈 及成果应用转化合同的签订、实施与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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