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资产价值证明;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来源证明、建设用地批准书;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 三 ) 担保事项:担保事项的申请报告;草签的担保合同;近期财务及资产报表。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育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 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 一 ) 省级教育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实物资产对校办企业投资或以专利技术作为股份参股其他企业的,应在“对校办企业投资”会计科目中核算,并进行产权变更登记; ( 二 ) 省级教育事业单位以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进行出租出借经营活动的,要在本单位资产卡片账中进行专项登记,并建立资产出租出借收支核算明细账,如实反映这部分资产的数量、价值、使用单位、协议合同及租金收入等。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级教育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 险控制,督促各单位建立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级教育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取得的收入,应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省级教育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教育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 一 ) 处置范围包括: 闲置资产;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 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 二 )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七条 省级教育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 一 ) 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不论价值大小,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 二 ) 各单位以转让、出让等有偿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处置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 三 ) 各单位公务用车的资产处置管理,按照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 四 ) 省级教育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单位资产价值在 10 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 50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以及家具、图书类的资产处置,由各单位自行审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资产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 ( 含 10 万元 ) 20 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 10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处置,由各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 果报省级财政备案; 单位资产价值在 20 万元以上 ( 含 20 万元 ) 或批量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上( 含 100 万元 ) 的仪器设备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各教育事业单位要完善资产处置审批流程,严格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 五 ) 省级教育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申报审批表; 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凭据 ( 发票、收据 ) 、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 部门的鉴定报告 ( 特指车辆、房屋及特种安全设备 ) 及教育厅报废物资技术专家组的鉴定意见; 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的相关批文; 国有土地使用证 ( 土地来源证明 ) 、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拟处置房屋建筑和土地的面积、规划用途; 其他相关资料。 ( 七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育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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