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内容摘要:

市、区)、州(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审查资料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 动用风险抵押金的 企业需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审查表》(附件四);企业规模、营业执照、事故情况、费用支出明细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按照风险抵押金支取金额,向银行和企业发出《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支付通知书》(附件五)。 企业应在接到通知书后 1个月内到指定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发生 事故后,负责人逃逸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有权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应在每月 10 日前将企业缴存风险抵押金情况汇总报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并在 每年年度终了后 2 个月内,将上年度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等情况书面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为其他行业的,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批准后,由代理银行办理风险抵押金返还手续。 第四章 相关职责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未按本规定缴存风险抵押金影响事故救援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风险抵押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截留风险抵押金等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风险抵押金账户和风险抵押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风险抵押金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二 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存储审查表 企业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企业类型 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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