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用评级协议,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评级费用,编制跟踪评级安排。 (二)信用评级机构与被评级对象签约后, 以光盘形式 向主管机关报备以下材料,经主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 进场作业 : 1.与被评级对象签订的委托信用评级协议 的复印件。 2.收取评级费用的收款凭证复印件,以现金方式收取评级费用的,必须提供本机构的现金进账单和完税证明(发票)的复 — 7 — 印件。 3.针对该被评级对象所做的跟踪评级安排。 第十六条 评级作业必须严格遵循以下操作步骤,规范有序地进行,并完整地保存评级全过程的原始纸质材料: 1.组成评级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确定小组负责人,明确人员职责分工。 2.评级小组负责编制现场调查提纲,负责收集、整理被评级对象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分析、研究。 3.评级小组依照调查提纲开展现场访谈或实地调查,详细记录访谈和调查 情况,形成评级工作底稿。 4.评级小组根据日常搜集的与被评级对象有关的宏观、地区、行业等信息资料并结合现场访谈或调查的情况,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技术指标,对被评级对象的信用状况进行初评,形成初评报告,交评级小组负责人进行初审。 5.评级小组负责人签署初评意见后提交评级部门负责人进行二审。 6.评级总监对评级结论进行三审。 在三审程序中,各审查环节均要在初评报告和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的意见并由审查人签名。 审核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退回修改,修改后的初评报告要进行重审。 7.通过三审的评级结果和工作底稿提交评审委员会 进行终审,评审委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签字同意方为有效,并由专人整理并保存评审委的评审记录。 8.初评人员根据评审委员会的终审意见修改、完善初评报 — 8 — 告后,向被评对象发出《信用等级通知书》(附一)征询意见。 9.根据《信用等级通知书》反馈的意见,如被评对象有充分理由认为评级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可在 1 个月内向评级机构提出复评申请,次数仅限一次。 10.信用评级报告制作完成后,信用评级机构要填制《信用评级情况反馈表》(附 二)并及时送达被评对象所在地的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征信部门要及时将《信用评级情况反馈表》的内容记载到企业征信系统中被评级对象的名下,实现信息共享。 11.信用评级机构将信用评级报告及时送达被评级对象和评级结果使用方。 12.评级终了,主管机关要通过信息交互平台,对评级结果予以公示和查询。 第十七条 自评级作业开始至评级报告完成的时间为评级时间。 评级时间自信用评级机构进场作业的当日起计算:对单个企业的首次信用评级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对企业集团的首次评级时间不得少于 45 个工作日;同一信用评级机构对同一企业在上次评级有效期届满后,再次连续地进行信用评级时,单个企业的评级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企业集团的评级时间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信用评级机构从业人员在走访被评级对象的过程中,对信用评级工作要尽到宣传、解释的义务,正确表述信用评级工作的意义、作用。 在开展评级业务过程中,严禁恶意压价或变相降低收费进行 — 9 — 不正当竞争,严禁以价定级虚假评级,严禁采取恶意诋毁同行的方式招揽业务。 第十九条 在信用评级过程中,信用评级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原则,不得泄露采集于被评级对象、并未经被评级对 象同意的任何可能对被评级对象产生损害的信息。 第二十条 信用评级机构必须严格履行防火墙制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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