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内容摘要:

期检查; 也可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检查或评估,提出检查或评估报告。 第十 五 条 厅 财务部门根据年度科技 教育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计划编制年度 科技 教育 项目 资金预算 , 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项目 第一 承担单 位按要求填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预算表 》(见附件五) , 经厅 财务 部门 审核 后按批准或下达的项目预算 拨付项目 资金。 第十 六 条 科 技 教 育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对项目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 负责,并协调安排项目 合作 单位 的 研究工作。 各 项目 合作 单位根据项目任务分工要求,按期保质 保量 完成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 实行 年度 报告制度。 项目保证方或 项目 第一承担单位 应 于每年 12 月 15 日 前向厅 科 教 主管 部门上报《 云南省 交通运输厅科技 教育 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见附件 六 )。 第十 八 条 需对 项目 的考核目标、研究内容、关键技术 方案、 负责人、完成时间等 事项 作 调整或变更的 , 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通过保证方提出变更申请, 报厅科教主管部门批准。 教育培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有变更, 须 会同设计、施工 和 监理等部门提出变更方案 报厅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任务书 (合同) 的内容。 第十 九 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厅 科 教 主管 部门有权撤销或解除任务书 (合同) , 项目承担单位 须 退回厅拨 付的 项目 资金 : (一) 项目配套资金、依托工程 或 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 的 ; (二) 项目 长期拖延 、 执行不力 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 化 ,致使 6 项目无法执行 的 ; (三) 由于不可抗拒 的 因 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 的。 第 二 十条 对于 不按时 上报 项目 年度 执行情况 报告 、 擅自变更任务书(合同)内容 或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项目 ,厅科教主管部门将要求项目保证方和项目 第一承担单位 限期整改 , 整改不力的将 对其通报批评。 第 二 十 一 条 项目主要 承担 人员不能按照任务书 (合同) 有效地履行职责,致使项目进度或质量受到较大影响的,厅 科 教 主管 部门将责成其所在单位予以调整,视情节暂停其承担厅科 教 计划项目的资格并予以 公 布。 第 二 十 二 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 项目资金 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 对违反者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厅将暂停经费安排,并责 令其 限期整改。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 三 条 项目 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 项目验收材料 (见附件 七 ) 等有关文档(含电子文档) 和 资料供 厅 科 教 主管 部门 审核。 经审核 符合验收条件的,厅科教主管部门 将 对项目进行验收; 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厅科教主管部门将责令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后再次 提出 验收 申请。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第 一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结束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报厅科教主管部门批准。 项目延期时间 原则 7 上 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 四 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结束三个月后仍未提出验收申请或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期申请的, 厅科教主管部门将 撤销项目 任务书(合同),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