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内容摘要:

项目承包合同,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有关内容签订。 招标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九条 中标合同价格应当 控制在养护工程计划及批准的预算文件范围内。 第三十条 承包合同的承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公路设施正常维护和保养,保障公路畅通。 第三十一条 县交通局及乡村各级交通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履约,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合同签订后,应根据合同内容,对承包人所包养的路段按照《乾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标准》检查评定,合同款应按检查评定结果计量支付。 公路大中修工程承包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对中标人拒签合同的 ,逐级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取消养护从业资质。 招标单位拒签合同的,应按照上级招投标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失职、渎职、索贿、行贿行为,损害有关单位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乾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 用和管理,正确、及时地拨付和使用公路养护资金,充分发挥养护资金的投资效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乾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思想是:认真执行国家及省市关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按预算如期定额拨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确保公路养护工程任务的全面完成,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考核、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县 、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养护资金预算编制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预算编制分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两类。 一、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投资预算: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依据养护计划,按本地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价格统一测算,统一编制,经交通局审批后实施。 二、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投资预算: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依据项目计划,按上级有关公路大中修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预算,经市公路局进行技术审核,由市交通局报省公路局批准,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组织实施。 第六条 编制公路 养护工程计划,应当全面进行公路养护成本市场调查和市场预测,按照概算、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有关数据,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最终编制成最佳预算。 第七条 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的项目计划,是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养护工程的依据,应当加强预算管理,认真执行上级规定的设计预算标准。 第八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和大中修工程计划,在每年度的十月底以前确定下年度计划,以便早部署、早准备、早实施。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要严格执行上级批准的设计预算进行实施。 如需变更设计,由实施单位提 出变更资料,说明变更理由和依据,同时填写变更设计报告,经原公路设计单位审核、公路主管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公路遭受水毁等自然灾害需要抢修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拿出修复方案和投资预算,边采取紧急措施,边逐级报批,待上级审批后,按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的不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全县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总预算,含上级补助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上级拨给的转移支付资金)和乡村两级自筹资金四部分。 二、 县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预算总额,由省补助资金、市县财政投资和乡镇政府村委会自筹资金三部分组成。 三、县、乡、村公路日常养护预算总额,主要是市县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的来源及拨付方式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上级补助和县乡村三级投资两部分。 为保障农村公路养护及大中修工程资金的足额落实,应当拓宽筹资渠道。 第十三条 为保证农村公路养护及大中修工程资金的足额到位,县财政局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实行 “专户”储存,按计划拨付使用。 第十四条 按照公路养护专项资金行业管理的原则,省市交通部门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县财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储存的公路养护资金,统一对口县交通局,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及养护质量检查评定结果,按季度直接拨付承养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村级配套支付的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根据村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与承养人签定的养护合同,以及养护质量检查评定结果,按季度兑现。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定额分 配、投资包干、统一管理、目标考核”的原则进行专项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县交通局负责全县的公路养护工作指导和质量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日常养护应制定出具的养护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按照考核结果兑现。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用,实行合格工程计量支付。 大中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工程合格率必须达到100%,单项优良率必须达到 50%以上,符合这两项条件的,按计划支付养护工程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不得挤占养护工程费用,日常养护费中用于小修保养费不得低于日 常养护费的45%,用于直接养护的人头费和管理费应控制在日常养护费的 50%左右。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应对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高度负责,足额用在公路养护上,严禁转借、挪用,每年一季度由县审计局对上一年度的公路养护及大中修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效果,各级公路养护主管机构应按照上级有关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标承包,严禁暗箱操作,杜绝腐败工程。 一旦出现问题,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交通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乾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管理,及时掌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状况,提高公路养护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及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公路养护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应当坚持科学、简便、实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县、乡、 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评定。 本办法有关路面的规定适用于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和砂石路面的养护质量检查评定。 第四条 在对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的同时,对养护队伍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进行全面考核,促进公路养护事业全面发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交通局负责管理全县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路管理站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的组织工作。 在检查评定过程中,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和村公路管护员应密切配合。 第七条 公 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应按照公路等级进行。 公路养护质量优劣的确定,以上级公路管理部门及机构的检查评定结果和抽查结果为准。 即:县乡公路养护质量,以市公路局的检查评定结果为准;村公路养护质量,以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的检查评定结果和县交通局的抽查结果为准。 第三章 公路养护质量要求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逐步实施文明路工程,实现畅、洁、绿、美的公路交通环境。 第九条 公路养护 质量分为优、良、次、差四个等级,优良两个等级为好路。 以好路里程占实际评定的养护里程的百分比作为评定养护质量的主要指标。 第十条 为综合衡量公路养护质量,除按“好路率”指标检查评定外,还要采用“加权平均方法”求得“养护质量综合值”。 第四章 公路养护质量检查与评定 第十一条 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每月月末前五日内进行。 检查评定的程序是县乡村各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先行自检,然后由上一级交通主管机构统一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检查评定。 即县级公路由市交通局检评,乡级公路由县交通局检评,村级公路由农村公路管理站 检评。 根据实际情况,或按照省市公路管理部门的要求,可在每季度末,由市、县、乡三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组织专门力量对县、乡、村三级公路养护质量进行全面检评或抽查。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以公里为单位,以养护区域为界,按路面、路基构造物、桥涵隧道、沿线设施、绿化五项养护质量内容分别评分定级。 总分定为 100 份,其中路面 50 分,路基构造物 20 分,桥涵隧道、沿线设施、绿化各 10 分。 第十三条 在 1 公里范围内,总分在 90 分以上,且路面在 45 分以上、路基构造物在 15 分以上,桥涵隧道、沿线设施、绿化均不低 于 6 分的,定为优等路;总分在 75 分以上,且路面在 38 分以上的定为良等路;总分在 60 分以上的定为次等路;总分不足 60 分的定为差等路。 第十四条 路面、路基构造物、桥涵隧道、沿线设施、绿化各项得分,均按部颁扣分标准表进行。 即项目满分减去被扣分为实得分。 路面评定标准分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和砂石路面三种。 第十五条 公路病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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