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内容摘要:

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反映开标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标现场记录 人员予以记录,并在评标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 意后当场提出。 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23. 开标程序 乐山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第二次) 16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 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 1)宣布开标会开始。 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会议记录人以及根据情况邀请的现场监督人等工作人员,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 2)根据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的检查结果,当众宣布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 3)开标唱标。 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对 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同时,做好开标记录。 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或有明显错误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现场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或确认。 唱标完毕后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需现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提出,并要求会议记录人 在开标记录中予以记录,或者另行提供书面异议资料,不签字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唱标内容和结果,且不得干扰、阻挠开(唱)标、评标工作。 ( 4)宣布开标会结束。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 所有投标人代表应立即退场(招标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 同时所有投标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 评标结果投标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查询。 24.开评标过程存档 开标和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所有供应商投 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投标人中标后,拒绝领取中标通知书的,招标采购单位将于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采取邮寄、快递方式按照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地址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26. 4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乐山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第二次) 17 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中标公告发出后,中标供应商应自行领取中标通知书。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7. 签订合同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 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式 2 份)送代理公司备查。 28. 合同分包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这种要求 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20]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 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 乐山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第二次) 18 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0. 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但 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 履行合同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乐山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第二次) 19 34. 验收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 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 2020〕 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人自行与采购人联系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 2020〕 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具体内容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 七、投标纪律要求 36. 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 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 购合同; (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 1) ( 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中标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无效。 乐山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第二次) 20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37.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 作规程》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九、其他 ,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本章和第七章中“ 、 、 ”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招标文件不再做调整。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 制性,但是,投标人投标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将在评分时以投标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投标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投标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投标人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乐山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第二次) 21 一、投 标 函 四川云海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 目第 包投标。 我方授权 (姓名、职务)代表我方 (投标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一、我方自愿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总投标价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二、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我方同意本招标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 2020】 33 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的惩戒。 四、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4 份,用于开标唱标的“开标一览表”一式两份。 五、我方同意本次招标的投标有效期为 60 天。 六、我方愿意提供贵中心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2017 年 月 日 乐山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第二次) 22 二、承诺函 四川云海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 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招标文 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 [2020]33 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投标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公司带 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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