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信托8226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内容摘要:

期给出相关的投资建议,并通过指定的授权代表向甲方发出具体的投资建议。 投资建议可以通过甲方的“投资管理交易系统”采用电子 方式发出,同时以录音电话和传真下单方式作为备选,但都需补交当天书面的投资建议函,投资咨询建议原件由乙方每月 递交 至甲方。 乙方向甲方下达经乙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投资建议函,投资建议函只能在 证券池 的范围中选择交易品种。 甲方在收到投资建议函后,在证券账户上进行证券投资操作,但甲方对投资建议函有异议时可不予执行。 投资建议函当天有效。 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函不能执行, 则执行该投资建议函 失效。 新的投资操作需出具新的投资建议函。 乙方保证其投资建议函所 涉及的交易 产品与乙方管理的其他产品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利益输送、对倒等)。 如乙方发生此类行为,乙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甲方作为受托人将根据本信托相关文件代表本信托全体委托人追究乙方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如涉及违法行为,甲方将会同有关监管部门追究乙方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甲方因非合理原因导致实际操作与投资建议函不符而对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乙方 应于 每个月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将上一月的投资建议函以快递方式邮寄给甲方。 第四条 投资顾问费用 投 资顾问管理费 ( 1)投资顾问按投资顾问合同提供服务,收取投资顾问管理费。 ( 2)投资顾问管理费的计算。 以上一日信托财产净值为基础计算,按照 %的年费率,计算该估值日 应提的投资顾问管理费。 投资顾问管理费按信托日计提,按信托月支付;计算公式为: H= E %247。 365 H 为受托人当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管理费。 6 E 为估值日的信托财产净值(首次计提时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 ( 3)投资顾问管理费的支付。 每个信托月最后一个估值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直接从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划付至 受托人 指定的银行账户。 受托人指定的收取投资顾问管理费帐户 户 名:武汉嘉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 招商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 账 号: 270188018410001 第 五 条 特定 信托利益 指 投资顾问 作为特定 受益 人 , 在信托计划成立时认购不低于 800万份额的信托单位 (具体金额以签署的信托合同为准) ,并 有权 从信托财产增值部分 提 取 特定 信托利益。 投资顾问按 本合同 约定收取 特定信托利益。 特定信托利益 在本信托成立之日起 的 每个 信托季度 ( 信托季度:自信托成立之日起,每三个 信托月度构成一个完整的信托季度。 ) 的 开放 日 计提 ,且在满足以下条件时计提: 本次 估值日 的信托单位值 大于信托成立以来各 计提 特定信托利益 之 估值日 的 信托单位值中的最大值。 计算方法如下: 特定信托 收 益 计算方法 特定信托利益 =(TMAX(T0,T1,T2,„ ,Ti1)) 信托单位总份数 20% T为本开放日信托单位值 T0,T1,T2,„ ,Ti1 分别为以前各开放日信托单位值(其中 T0 指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单位初始值 1 元) 如果本开放日的信托单位累计值并未大于信托计划成立以来各开放日的信托单位累计值中的最大值 ,即上一公式计算结果为负或者为零,则本开放日不提取特定信托利益。 特定信托利益 的 支付方式 : 特定信托计划收益的 50%按特定信托利益计提时的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值购买信托单位,剩余 50%于每 信托季度(信托季度: 7 自信托成立之日起,每三个信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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