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隆晟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a4资金信托合同-终版内容摘要:

A A3...Ai 级信托单位的收益支付日为“优先 A A3...Ai 级收益支付日” (如有 ),优先 B B2… Bi 级信托单位在其预计存续期间内,如可进行信托收益的核算及支付,则其收益支付日为“优先 B B2… Bi 级收益支付日” (如有 ),以此类推);就经受托人审核确认赎回(如可申请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其信托利益的支付日为对应的赎回开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赎回信托利益支付日”,优先 A1 级信托单位的赎回信托利益支付日为“优先 A1 级赎回信托利益支付日”,优先 A A3...Ai级信托单位的赎回信托利益支付日为“优先 A A3...Ai 级赎回信托利益支付日” (如有 ));就受托人发行的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日早于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日的信托单位而言,若其预期存续期间信托计划未提前终止亦未进入变现期,则其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时信托利益的支付日为该等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信托利益支付日”,其中优先 B1 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如有)为“优先 B1 级信托利益支 付日” (如有 ),优先 B2 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如有)为“优先 B2 级信托利益支付日” (如有 ),以此类推);信托计划终止的,所有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的支付日为信托计 8 划终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支付日(终止)”)。 “信托报酬核算日” 系指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每个自然年度的 3 月 20 日、6 月 20 日、 9 月 20 日、 12 月 20 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受托人于该日核算截至该日(不含)已计提但尚未支付之信托报酬及保管银行保管费。 “信托月度” 系指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或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该日)至下一个公历月对日(不 含该日)的期间,具体起始日期以本合同上下文明确说明的为准。 “信托年度” 系指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含该日)或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该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度为一个信托年度,具体起始日期以本合同上下文明确说明的为准。 “认购 ”系指 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 /开放发行期 内,投资者交付资金购买信托计划 受托人开放 发行的信托单位的行为。 “申购” 系指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交付资金申请购买受托人发行的信托计划项下已经开放发行且可开放申购的信托单位的行为,包括未持有信托计划项下该类信托单位的投资者申请购买该类信托单位、加入信托计划的 行为和已持有信托计划项下该类信托单位的受益人申请追加信托资金的行为。 “信托单位取得日 ”系指 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各类受益人取得相应信托单位的日期, 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从该日(含该日)起开始计算。 就信托计划成立时认购的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单位取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就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申购的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单位取得日为对应的申购开放日或受托人确认其认购 /申购成功的其他日期。 “申请赎回 ”系 指 持有可在其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内提前退出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的受益人根据其与受托人签署的根据《信托合同》约定 要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 购买该等 信托单位的行为。 “中国 ”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银监会 ”系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9 “法律 ”系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工作日” 系指受托人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其他定义 本合同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他信托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 除非其他信托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标准条款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他信托文件中的含义与本合同的定 义相同。 2 信托事务管理人 受托人 名称: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 33 号 联系人: 张君 电话: 01085711332 传真: 01085710660 保管人 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一号 联系人: 谢子文 电话: 01088006001 10 3 信托目的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将由受托人纳入信托计划资金的范围,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坚持稳健投资原则下获取利益最大化的理念,按照风险的权重,主要通过投资股权、股权收益权等方式, 将信托资金投向矿产能源、民生工程等行业的优质企业及项目,资金闲置期间,也可 以债权、可转债、投资信托受益权的方式运用信托资金,或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加入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等方式间接投资于优质企业及项目,或投资于其他低风险且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产品及项目,以期为受益人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 4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的名称 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 “ 中融 隆晟 1 号 结构化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投资者范围 信托计划的投资者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 成立的其他组织, 并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资格。 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自然人 投资者 不超过五十人,但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和 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含本数)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信托计划的规模 本信托计划信托规模最低不得少于壹亿元(¥ 100,000,000) (“初始规模下限”)。 本信托计划已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成立,信托计划成立时募集的信托资金规模为人民币 722,000,000 元。 本次开放发行的优先 A4 级信托单位规模预计为【 5000】万份, 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 5000】万元(¥ 50,000,000) ,实际规模以本次开放募集成功日认购优先 A4 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实际规模为准。 信托计划的成立 11 本信托计划已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成立。 信托受益权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分为 优先 A 级信托受益权、 优先 B 级信托受益权 及次级信托受益权。 除优先 A1 级信托受益权及次级信托受益权外,受托人还可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开放发行具备本合同附件一第 2 条规定特征但年化预期收益率、封闭期等不同于优先 A1 级信托受益权的优先 A A A4… Ai 级信托受益权 及具 备本合同附件二第 3 条规定特征的优先 B 级信托受益权。 其中,受托人首次开放发行的年化预期收益率、申购赎回规则等不同于已开放发行的优先 A 级信托受益权(即优先 A1 级信托受益权)的优先 A 级信托受益权为 A2 级信托受益权,第二次开放发行的年化预期收益率、申购赎回规则等不同于已开放发行的优先 A 级信托受益权(即优先 A1 级信托受益权、优先 A2 级信托受益权)的优先 A 级信托受益权为优先 A3 级信托受益权,以此类推。 受托人首次开放发行的 优先 B 级信托受益权为优先B1 级信托受益权,第二次开放发行的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申购 规则等不同于已发行的优先 B 级信托受益权(即优先 B1 级信托受益权)的优先 B 级信托受益权为优先 B2 级信托受益权,以此类推。 各类信托受益权的条款和条件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信托受益权条款和条件》。 信托计划的期限 本信托计划的 预计存续 期 限(“预计存续期限”) 为 八 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 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本信托计划可以延长信托计划期限,信托计划期限延长至信托计划延长期限届满之日: ( 1) 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前 2 个月前,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实际运营情况认为需延长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的,可以自行决定将信托计划预计存续 期限延长,并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披露,受托人可单方面决定延长本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的次数不限,每次延长的期限不限。 12 ( 2) 受益人大会决议延长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的,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延长。 ( 3) 在信托计划未进入变现期(定义见后)的情形下,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包括根据本 条( 1)、( 2)延长的期限,下同)届满之日,信托财产尚未完全变现且现金部分不足以支付届时预计应予支付的本合同第 至 条规定款项的,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延长期”),信托计划期限自动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 之日或虽未完全变现但变现所得已足以支付支付日(终止)预计应予支付的本合同第 至 条规定款项受托人决定不再变现信托财产之日止。 届时存续的优先 B 级信托单位(如有)存续期限亦自动延长至信托计划终止之日。 ( 4) 发生本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延长的情形的,信托计划期限延长。 根据本合同第 款,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受益权的存续期限见本合同附件一。 信托受益权的 的继承 /承继、转让及赠与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承继 自然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机构受益 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承继。 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 /承继的,继承人 /承继人应提交:继承 /承继法律文件、《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 /证明信托受益权发生合法承继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 /承继确认。 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 /承继的,受托人不收取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 /承继确认手续费。 信托受益权继承 /承继双方发生的与信托受益权继承 /承继相关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概与受托 人无关。 13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信托计划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非经受托人书面同意,次级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 1) 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 2)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 3)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 转让双方应持原《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受益权转让协议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 未到受托人 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的,受托人不收取办理转让确认手续 费用。 信托受益权转让双方发生的与信托受益权转让相关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概与受托人无关。 信托受益权的赠与 本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可以赠与,次级信托受益权不得赠与。 受赠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赠与人不得将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向自然人拆分赠与,机构不得将其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向自然人赠与或拆分赠与。 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受赠人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对受益人的全部规定。 信托受益权赠与确认手续 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携带原《信托合同》 、《认购风险申明书》、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其他证明赠与法律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 未到受托 14 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赠与信托单位的,受托人不收取办理赠与确认手续 费用。 信托受益权赠与双方发生的与信托受益权赠与相关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概与受托人无关。 5 信托单位种类和认购 信托单位种类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分为优先 A 级信托单位、优先 B 级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分别具有本合同附件一第 2 条、第 3 条和第 4 条规定的特征。 其中,根据其各自年 化预期收益率、封闭期、申购赎回规则等的不同,优先 A 级信托单位又分为优先 A1 级信托单位、优先 A2 级信托单位……优先 Ai 级信托单位,根据年化预期收益率、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申购规则等的不同,优先 B 级信托单位又分为优先 B1 级信托单位、优先B2 级信托单位……优先 Bi 级信托单位。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为优先 A4 级信托单位。 信托资金数额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每个委托人认购 优先 A4 级信托单位 的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 ,超过部分以 10 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每个委托人认购优先 A A6… Ai 及优先 B 级 信托单位 的信托资金规模由受托人另行确定并在该类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发行计划中予以明确。 每个委托人认购次级信托单位 的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认购 信托单位应交付 的信托资金数额见本合同第 23 条的约定。 委托人所交付的每 1 元信托资金对应 1 份信托单位。 优先 A4 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发行 开放募集期 受托人本次开放发行优先 A4 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募集期为 2020 年 4 月 12日 至 2020 年 5 月 10 日。 15 开放募集成功 本次优先 A4 级信托单位的 开放募集期 届满 ,认购本次开放发行之优先A4 级信托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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