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管理制度范文及办法内容摘要:

于本市的未收账款,直接将现金或支票连同收款日报表第一、二、三联亲自交出纳人员并取得签认。 第八条 外埠地区的未收账款应将现金部分填写银行送款单或邮政划拨储金通知单,存入附近银行分行或邮局。 次日上午将支票、银行送款单存根或邮政划拨单存根,用回形针别于收款日报表第一、二、三联,以挂号寄交财务部出纳组。 业务人员应将挂号收执贴在自存的收款日报表左下角备查。 第四章 收款票期规定 第九条 依客户的区别规定如下: 1.直接客户:以货到收款为条件者,由送货员收取现金,签收的客户则为销货日起一个月内的支票或现金(一个月按 30天计算)。 2.一般商店:自销货日期起三个 月(按 91 天计算)内的票期。 第十条 收款票期超过公司的规定时,依下列方式计算收款成绩: 1.在 1~ 30天时,扣该票金额 20%的成绩。 2.在 31~ 60天时,扣该票金额 40%的金额。 3.在 61~ 90天时,扣该票金额 60%的成绩。 4.在 91~ 120天时,扣该票金额 80%的成绩。 5.在 121天以上时,扣该票金额 100%的成绩。 第五章 收取票据须知 第十一条 收取票据时,应认真审查法定票据的合格性、合法性。 法定支票记载的金额、发票人图章、发票日期及付款地均应齐全,大写金额绝对不可更改,否则盖章仍 属无效,其他有更改之处,务必加盖负责人印章。 第十二条 注意支票的抬头应写“股份有限公司”全称。 第十三条 遇跨年度业务收款时,日期容易产生笔误,应特别注意。 第十四条 字迹模糊不清的票据,应予退回重新开具。 第十五条 收取背书支票时,应请客户背书,并且写上“背书人股份有限公司”,千万不可代客户签名背书。 第十六条 注有“禁止背书转让”字样的支票,一律不予收取。 第十七条 收取客户支票大于应收账款时,不应以现金或其他客户的款项支付多余款项。 第十八条 公司无销货折让的办法。 如因发票金 额误开或转交机关的客户佣金未扣,需将原开统一发票收回,寄交公司更改或重新开具发票;如无法收回而不得已需抵扣时,则于下次向公司订货时,以备忘录说明,经业务经理核准后扣除,不得于收款时扣除货款或以销货折让方式处理,否则尾数由业务人员负责。 第六章 退票的处理 第十九条 业务人员收到由信用科填发的“退票通知书”应先行核对,并于 3日内将回执联填妥并寄信用科。 第二十条 业务人员收到退票通知书后应于 15日内前往洽收,并将结果填写“退票洽收报告”寄回信用科,否则发生问题概由业务人员负责。 如因特殊原因未能 如期洽收,应先函告信用科并说明拟往洽收的日期,以确保时效,维护公司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 退票洽收若是换票,新开的票期不得超过退票通知书填发日期 45 天,否则计算收款成绩时,扣减该票金额的 80%,超过 75天则扣减 100%。 第七章 账单的转移及对账 第二十二条 业务员在账单移交时,应填写“账款移交清表”一式四份,移交人、接收人及核对人均应签名以示负责,其中两份寄交信用科及账款组,接收人接收时,除核对账单金额外,并应注意是否经过客户签认,账单不可私下移交。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业务人员手中账单的真实性, 财务部应随机对客户办理通讯或实地对账。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应定期三个月一次核对业务人员手中的账单,或于特殊情况下不定期抽查业务人员手中账单。 第二十五条 业务部主管应随时核对业务人员手中的账单,并负督促收款工作及承担催收的责任。 第八章 禁止事项 第二十六条 对账的结果,如发现有下列情况者,除限令业务人员于一周内予以补正外, 并依公司的规定处分: 1.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2.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3.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04 问题账款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与营业人员的权益,妥善处理问题账款,使坏账损失降到最低,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题账款是指本公司营业人员在销货过程中所发生的被骗、被倒账及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形的账款。 第三条 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账款自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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