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精编】内容摘要:

交割月份、周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周收盘价、涨跌(周末收盘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周末持仓量与上周末持仓量之差)、周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 (二)各上市商品标准仓单数量及与上次发布的增减量、可供期货交割使用仓库容量等情况。 (三)最后交割日后的第一个周五发布交割配对结果和实物交割量。 第六十六条 每月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是指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发布的期货交易信息。 信息内容主要有 : (一)每月行情(见附件四) : 商品名称、交割月份、月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月末收盘价、涨跌(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月末持仓量与上月末持仓量之差)、月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 (二)各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定的可用于期货交割的库容量和已占用库容量及标准仓单量。 第六十七条 每年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交易所期货即时行情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至交易席位,并通过与交易所签订协议的有关公共媒体和信息商对社会公众发布。 第六十九条 交易所应当建立同步报 价和即时成交回报系统。 第七十条 交易所、会员对不宜公开的交易资料、资金情况等信息有保密义务。 交易所在经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七十一条 因信息经营机构或公众媒体转发即时交易行情信息发22 生故障,影响会员或客户正常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会员、信息经营机构和公众媒体以及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 细则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自 2020年 12月 25日起实施。 附件一 : 上海期货交易所即时行情(表式) 附件二 : 上海期货交易所每日行情(表式) 附件三 : 上海期货交易所每周行情(表式) 附件四 : 上海期货交易所每月行情(表式) 23 附件 一 : 上海期货交易所 即时行情 (表式) 商品 名称 交割 月份 最新 价 涨跌 成交量 持仓量 持仓量变化 申买价 申卖价 申买量 申卖量 每笔成交量 结算价 开盘价 收盘价 最高价 最低价 前结算价 注 : ①价格 : 元 /吨 ; ②交易量、持仓量 : 手(按双边计算) ; ③涨跌 : 最新价与前结算价之差。 24 附件 二 : 上海期货交易所 每日行情 (表式) 年 月 日 星期 商品 名称 交割 月份 开盘价 最高价 最低价 收盘价 前结 算价 结算价 涨跌 成交量 持仓量 持仓量变化 成交额 小计 小计 小计 小计 总计 注 : ①价格 : 元 /吨 ; ②交易量、持仓量 : 手(按双边计算) ; ③成交额 :万元(按双边计算) ; ④涨跌 : 收盘价与前结算价之差。 25 附件 三 : 上海期货交 易所 每周行情 (表式) 年 月 日 星期 商品 名称 交割 月份 周开 盘价 最高价 最低价 周收 盘价 涨跌 持仓量 持仓量 变化 周末 结算价 成交量 成交额 小计 小计 小计 小计 总计 注 : ①价格 : 元 /吨 ; ②成交量、持仓量 : 手(按双边计算) ; ③成交额 : 亿元( 按双边计算) ; ④涨跌 : 周收盘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 26 附件 四 : 上海期货交易所 每月行情 (表式) 年 月 商品 名称 交割 月份 月开 盘价 最高价 最低价 月收 盘价 涨跌 持仓量 持仓量 变化 月末 结算价 成交量 成交额 小计 小计 小计 小计 总计 注 : ①价 格 : 元 /吨 ; ②成交量、持仓量 : 手(按双边计算) ; ③成交额 : 亿元(按双边计算) ; ④涨跌 : 月收盘价与上月末结算价之差。 27 ( 3) :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的风险,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所 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 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结算机构 第六条 结算机构是指交易所内设置的结算部门。 结算机构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 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责 : (一)控制结算风险 ; 28 (二)登录和编制会员的结算 帐表 ; (三)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 (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 (五)处理会员交易中的帐款纠纷 ; (六)办理交割结算业务 ; (七)按规定管理保证金。 第八条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应当通过结算机构进行统一结算。 第九条 交易所可以检查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帐册,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会员应当设立结算部门。 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 ; 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结算工作。 结算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 关凭证、帐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一条 结算交割员是经会员法人授权代表会员办理结算和交割业务的人员。 每一会员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结算交割员。 结算交割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培训合格,取得《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交割员培训合格证书》,并经所属会员的法人授权后取得《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交割员证》(以下简称《结算交割员证》)。 第十二条 结算交割员的业务职责 : (一)办理会员出入金业务 ; (二)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并及时核对 ; (三 )办理有价证券的交存与提取手续 ; (四)办理实物交割手续 ; (五)办理其他结算、交割业务。 29 第十三条 结算交割员在交易所办理结算与交割业务时,应当出示《结算交割员证》,否则交易所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结算交割员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借用。 第十五条 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存管银行 第十六条 存管银行是指交易所指定的、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七条 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一)是全国性的商业银行,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 (二)在全 国各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 (三)拥有先进、快速的异地资金划拨手段 ; (四)拥有保证金管理制度 ; (五)拥有懂得期货知识、风险防范意识强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六)交易所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并经交易所同意成为存管银行后,存管银行与交易所应当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手续。 第十八条 存管银行的权利 : (一)开设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会员专用资金帐户及其他与结算有关的帐户 ; (二)吸收交易所和会员的存款 ; (三)了解会员在交易所的资信情况。 第十九条 存管银行的 义务 : (一)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票据或数据优先划转会员的资金,并及时将资金划转结果和相关帐户变动信息反馈给交易所 ; 30 (二)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 (三)在交易所出现重大风险时,应当协助交易所化解风险 ; (四)接受交易所对其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进行监督。 ; ,协助交易所核查会员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 ; ; ,对会员专用资 金帐户中的资金实行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四章 日常结算 第二十条 交易所在各存管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的结算帐户,用于存放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当在存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帐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和会员专用资金帐户办理。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的保证金实行分帐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帐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存入会员专用资 金帐户的保证金实行分帐管理,为每一客户设立明细帐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客户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可以在不通知会员的情况下通过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中收取各项应收款项,并可以随时查询该帐户的资金余额和往来情况。 31 第二十六条 会员开立、更名、更换或注销专用资金帐户,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凭交易所结算机构签发的《专用通知书》到存管银行办理。 第二十七条 会员转让会员资格,受让方应当重新开立专用资金帐户。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期货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 200万元,以期货公司会员自有资金足额缴纳;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 50万元。 第三十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中的货币资金部分,以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在每年 3月、 6月、 9月、 12月存管银行支付利息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将利息转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具体执行利率由交易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交易保证金 是指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按买入和卖出的持仓量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各品种交易保证金的最低收取标准在期货合约中规定,不同阶段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经交易所同意,会员可以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代理客户交易,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应当存 放于会员专用资金帐户,以备随时交付保证金及有关32 费用。 期货公司会员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客户向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保证金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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