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含港澳台)工作归口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门报告(聘请目的、期限、薪资等)上报国际交流处。 学院自聘和通过中介聘用的外籍教师应由学校组织专家审核,由人事处、教务处提出意见; (二)校长批准后,国际交流处行文上报市外国专家局、市外办,办理外国专家证或确认件; 27 (三)学院受学校委托同应聘的外籍教师正式签署“合同书”; (四)由学院协助外籍教师持护照、外专证、健康证明、临时住宿登记表前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居留许可。 第 四 条 出入境管 理 聘用在国外的外籍教师需先办理《外国专家来华许可》,所需文件和办理外国专家证相同。 学院在外籍教师到达后即启动以下工作: (一)对外籍教师进行登记,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外国人登记表》和护照、签证复印件送交国际交流处; (二)敦促外籍教师到住宿地的公安机构进行临时住宿登记; (三)敦促外籍教师去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体检; (四)按聘用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五)外籍教师因故需要离境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国际交流处,以便办理相关手续; (六)外籍教师的外国专家证、居留许可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应到国际交流处联系办 理延长手续; (七)外籍教师解聘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国际交流处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外国专家证。 第 五 条 经费 (一)基础教学学院聘请的语言教师(包括公共外语课),其授课费及单次往返国际旅费依据合同约定金额分别由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处专项经费支付; 28 (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聘请的外方教师根据项目合作办学协议执行。 第 六 条 工作和生活 (一)外籍教师来校前,学院应作好工作计划,到校后的工作应由聘请学院按照合同切实做好具体安排,配备好合作教师; (二)学院要关心外籍教师的生活、工作情况,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帮助他 们解决生活工作中的问题,维护他们的应有权利; (三)学院要加强对外籍教师在校期间的过程管理,确保外籍教师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教师职责; (四)学院要充分利用外籍教师的资源,培训本单位的教师,加强与他们的科研合作,促进教材建设和学科建设; (五)外籍教师到职后须填写《外籍教师个人情况表》,学院负责收集此表并交国际交流处备案; ( 六 )聘请外籍教师的学院应在学期结束时,对外籍教师进行一次教学考核评估,听取反馈意见,以帮助外籍教师工作的改进与提高。 在外籍教师结束任期时,学院应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估,学院在外国专家离 任后的一个月内,向国际交流处递交《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外籍教师教学评估表》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外籍教师成果报告表》。 ( 七 )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在教师节对优秀的外籍教师进行表彰。 29 第 七 条 短期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一)短期外籍教师指聘用期少于 180 天、外单位来我校兼职、不够条件办理外专证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方派遣的短期授课教师、非全职(周课时少于 16 节); (二)短期外籍教师的来源和条件同第三条。 (三)聘用程序 聘请学院和部门需提前两个月将聘请计划上报国际交流处,并附上填报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邀请短期外籍 专家申请表》; 经由学校教学、科研、和财务部门共同商定 聘用事宜 后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如需提供校领导签发的邀请信,邀请人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将草拟邀请信的电子版本提供给国际交流处并附来访者的详细通讯地址,主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后,由国际交流处将此函作为航空邮件或传真给来访者; 短期外籍教师到职后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外国人登记表》,提交本人护照复印件; (四)国际交流处对出入境手续提供咨询、帮助; (五)短期外籍教师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外籍教师成果报告表》交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 八 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 九 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30 外 籍 教 师 聘 任 工 作 流 程 31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聘任境外学者的实施办法 沪工程外[ 2020] 21 号 为规范境外学者聘任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 一 条 拟聘职务 根据所聘学者的学术成就和学术影响及我校学科建设的需要,一般可聘请外籍专家学者担任以下职务: (一) 名誉教授; (二) 顾问教授; (三) 客座教授; (四) 兼职教授; (五) 兼职研究员。 第 二 条 聘任条件 所聘学者须满足以下条件 之一: (一)所聘学者为国际著名人士,在学术界具有相当影响、有助于扩大我校在国内学术界的影响; (二)所聘学者的专业为我校所急需,有助于我校的学科建设和发展; (三)所聘学者能定期或不定期地来我校讲学,有助于我校青年教师的培养; (四)所聘学者为国际著名友好人士,在国际社会具有一定影响,有助于提高我校在国内和国际上的声誉。 32 第 三 条 报批程序 (一)各学院(所)根据需要向人事处提交以下文件: 申请报告、聘任计划、审批表、被聘学者履历表、护照复印件、学历证书。 (二)人事处审阅后,将聘任计划、审批表、履历表、 护照复印件、学历证书转 交 国际交流处会签,并报请主管校长审批。 审批结果和聘书由人事处师资科统一编号、发放,并抄送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 四 条 外籍名誉教授的审批工作,请参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 授予台湾重要人士、学者为名誉教授需经市教委审核后报教育部、国务院台办审批。 第 五 条 聘请台湾学者兼职承担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只限于教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称为客座教授。 由国际交流处报市教委、市台办审批。 第 六 条 本办法由 人事处、 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 七 条 本 办法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原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工作管理办法》( 2020 年 12月 ) 同时废止。 33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临时来访、顺访外籍和港澳台专家管理办法 沪工程外[ 2020] 23 号 为了规范临时来访、顺访外籍专家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 一 条 各学院和部门因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接待临时来访、顺访外籍和港澳台人士,因事先出示主邀请单位的活动安排或通知,向国际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顺访外籍专家接待备案表》或《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港澳台专家预报表》。 第 二 条 接待临时 来访、顺访外籍和港澳台专家的规格,应会同国际交流处按有关规定办理,接待费用原则上由接待部门承担,接待结束时应填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外籍教师成果报告表》交国际交流处。 第 三 条 国际交流处须对临时来访、顺访外籍和港澳台专家等情况备案。 第 四 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和部门邀请知名的外籍和港澳台专家 来校讲学、访问。 第 五 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 六 条 本办法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34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沪工程外[ 2020] 22 号 为了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管理,促进我校 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方法》,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 一 条 中外合作办学举办宗旨:中外合作办学目的是嫁接优质的国外教育资源,借鉴国际先进的办学理念,引入新的办学模式和管理机制,为专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开辟新思路和新途径。 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提升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水平, 为国家培养具有国际视野、 创新意识和奉献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 二 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设立与审批 (一)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 构或项目(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在学校的统筹下,列入学校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任何个人和部门都不得以学校名义私自与外单位联合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 (二)学院在申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前应作充分的调查研究,由学院递交申请材料,会同相关部门对该机构或项目的可行性、合作方的资质、课程设置、教学计划、需要学校匹配的资源等各方面进行论证; 35 (三)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必须是以学校的名义与合作方签订协议。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名称前应当冠以我校的名称。 协议由国际交流处和发展规划处共同审核,由学校的法人 代表签字; 合作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合作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合作宗旨与原则;合作内容与方式;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协议的期限、修改、延续、中断、终止程序;违约责任等。 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合作 协议应由中外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名。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理事会、董事会或 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章程修改程序;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四)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学校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当在学校中已有或者相近专业、课程举办。 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学校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五)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 36 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设立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已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通过原审批机关组织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评估; (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经论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并由校长签署后,由国际交流处行文连同各类附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七) 本科及以上学历 教育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后,方可正式招生;专科及非学历教育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正式招生。 (八)递交的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要求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材料: 机构申请表(可在 /); 可行性报告(合作双方概况,着重说明合作办学的条件及必要性、可行性);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 相关证明文件; 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中外文本); 中外双方合作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验资证明 (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 (有捐赠的 );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外籍管理人员、中外教师、财会人员等资格证明文件; 37 教学实施计划(包括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教学计划、师资、教材使用等); 招生计划、 收费标准及收支预算; 教学场地; 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1组织管理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表(可在 /); 可行性报告(合作双方概况,着重说明合作办学的条件及必要性、可行性); 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中外文本); 中外双方合作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验资证明 (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 (有捐赠的 )); 教学实施计划(包括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教学计划、师资、教材使用等); 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及收支预算; 教学场地; 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组织管理机构。 (九)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申请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每年 应当 38 于 3 月或者 9 月提出申请。 第 三 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组织管理 (一)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聘任专职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内部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由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应按照章程、合作协议,对该机构的日常教学 管理、中外籍师资安排、教学设备添置、质量监控和项目的持续发展负责。 特别重大事项由办学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议讨论决定;。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含港澳台)工作归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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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一 条 本办法 2020 年 11 月 1 日 起施 行 ,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公派出国(境)工作管理办法》( 2020 年 12 月)同时废止。 24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流程图 25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沪工程外[ 2020] 13 号 为规范我校外籍教师的管 理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 一 条 外籍教师管理体系。 学校的外籍教师管理工作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实行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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