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力资源管理实用手册(20xx最新版内容摘要:

8号 沪劳综发[2020]12号 沪劳综发[2020]10号 沪劳综发[2020]5号 沪劳综发[2020]12号 年度 2020 2020 2020 2020 年平均 34707 39502 42789 46757 第 9 页 共 62 页 工资 月平均工资 2892 3292 3566 3896 文号 沪劳综[2020]21号 沪劳综发[2020]15号 沪 人社 综发[2020]20号 沪 人社 综发[2020]25号 附 二:历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年份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最低工资( 元 ) 210 220 270 300 315 325 文 号 沪劳资发[1993]42号 沪劳综发[1994]47号 沪劳综发[1995]22号 沪 民救第[1996]16号 沪劳保综发[1997]27号 沪劳保综发[1998]22号 执行日期 备注 最低工资标准剔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两项按 30元剔除)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 同 199 1997年 年 份 1999 1999 2020 2020 2020 2020 最低工资(元) 370 423 445 490 535 570 文 号 沪劳保综发[1999]37号 沪劳保综发[1999]69号 沪劳保综发[2020]55号 沪劳保综发[2020]45号 沪劳保综发[2020]36号 沪劳保综发[2020]31号 执行日期 备注 99年至今最低工资不包括: 加班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个人缴纳的”四金”; 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年 份 2020 2020 2020 2020 2020 2020 最低工资(元) 635 690 750 840 960 1120 文 号 沪劳保综发[2020]30号 沪劳保综发[2020]24号 沪劳保综发[2020]29号 沪劳保综发[2020]31号 沪劳保综发[2020]23号 沪 人社 综发[2020]21号 执行日期 年 份 2020 最低工资(元) 1280 文 号 沪 人社 综发[2020]24号 执行日期 四 、工资折算 文号 标题 内容摘要 执行时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20]3 号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 问题的通知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 247。 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 247。 月计薪天数 8 小时)。 月计薪天数=( 365 天 104 天) 247。 12 月= 天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综发[2020]3 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折算问题的通知 》 的通知 凡涉及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的相关事宜,均按此规定执行。 第 10 页 共 62 页 五 、 加班工资 文号 标题 内容摘要 执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号 中和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支付 不低资标的 150%工资 报酬 ;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劳动者补休 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 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 六 、假期工资 文号 标题 内容摘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综发[2020]2号 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 支付假期工资。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 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 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 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病休假期工资 (一)疾病休假工资的计算 文号 标题 患病六个月以内 ( 疾病休假工资 ) 患病六个月以上 ( 疾病救 济费 ) 执行时间 上海市劳动局沪劳保发[1995]83 号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 连续工龄 不满二 年 满 二年不满 四年 满 四年不满 六年 满 六年不满 八年 满 八年及以上 不满一 年 满 一年不满 三年 满 三年 及以上 本人 假期 工资 基数 60% 70% 80% 90% 100% 40% 50% 60% ● 职工疾病休假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 注: 2020年本市月平均工为 3566元 ) 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 企业现行的疾病休假待遇计发办法高于本规定的 , 可继续保留。 (二) 疾病休假工资最低标准 文号 标题 内容摘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保发[2020]14 号 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 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企业职工疾病工资或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八 、中夜班津贴 文号 标题 内容摘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劳动局沪劳综发 [95]7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中班 ( 22点以后下班的 ) 津贴标准为: ; 夜班 ( 24点以后下班的 ) 津贴标准为: ; 夜班 ( 连续工作 12小时的 ) 津贴标准为 ; 第 11 页 共 62 页 号 准 的通知 5点以前上班的早餐补助费为 ; 常日班职工在夜间傎班到 22点以后的,发给夜餐费 ,通宵值班可发给。 九 、高温季节津贴 文号 标题 内容摘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沪 人社综发[2020]43号 关于 调整本市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 企业每年 6 月至 9 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降温度 低到 33℃以下(不含 33℃)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 200 元。 ● 企业在发放 劳动保护性质的 高温季节津贴的同 时, 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十 、保健食品费 文号 标题 内容摘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法[1998]24号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 接触 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甲类为 元 /天; 乙类为 元 /天; 丙类为 元 /天。 ●从事高温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高温季节含盐菜为 元 /天; 高温季节含盐菜汤 元 /天。 第五章 经济补偿 一、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况 文号 标题 类别 条件 补 偿 标 准 执行时 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合同解除 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 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 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 ●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 除或者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提出 按规定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 情形 非过失性解除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 经济型裁员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四种情形 合同终止 ●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 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 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类别 条件 补 偿 标 准 执行时 间 第 12 页 共 62 页 合同解除 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 1年给予劳动者本人 1 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补偿金额 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的工资收入。 .1 劳动者提出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非过失行解除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 行安排的工作地。 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 1年给予劳动者本人 1 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 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和《条例》规定的解除条件相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条例相应解除合同的补偿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注:计算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满 6 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经济补偿金计算 文号 标题 内容摘要 执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53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时间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发[2020]13 号 关于实施《上海是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股票、期权、红利等与投资相关并不 列 入工资总额的收益,不作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 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三、医疗补助费 文号 标题 内容摘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 第 58 号 上海劳动合同条例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 6 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第 13 页 共 62 页 第六章 女职工劳动保护 一 、生育假期 文号 标题 内容摘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第 36号令 1990年 9月21日 发布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产前检查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 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检前检查(包括妊娠 12 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产 前 假 女职工妊娠 7 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 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产假 顺产 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休息 15 天, 产后休息 75 天 难产 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流产 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 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 45天。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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