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内容摘要:

日; (四 )感恩节; (五 )狂欢节; (六 )劳动节; (七 )其他由政府机关指定之假日。 第四十五条 特别休假规定如下: (一 )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 7 天。 (二 )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 10 天。 (三 )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五年以上未满 10 年者,每年 14 天。 (四 )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 10 年以上者,每年加给一天,但其总数不得超过30 天。 第四十六条 为便于计算特殊休假天数,于每年年底结算,未满一年者不得享有。 第四十七条 特别休假应于每个月月初选定日期提出申请,层呈总经理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因公司整体活动之需要,可经协议定为休息日,自特别休假中扣除,假日二天后延长之日数定为整体特别休假日。 第四十九条 特别休假之有效期至次年 3 月 31 日止,未休假部分可提出申请,由公司发给不休假奖金,以本薪之 1/2 为计算标准。 □ 请假 第五十 条 除规定之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有不能上班之职员均应依本规定请假。 第五十一条 职员请假应依规定觅妥职员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单,于事先报请主管核准。 (一 )请假两天以内者,由经理核准; (二 )请假在两天以上者,由副总经理、总经理核准; 请假除因紧急不能于事前呈核时,可事后补假外,其余非经核准之缺勤,均 以旷职论处。 假期已满未销假,又未续假者,亦以旷职论处。 第五十二条 请假日前后,除因特殊事故外,一律不准请假。 第五十三条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娩假、丧假、公伤假及公假等七种。 第五十四条 事假: (一 )一次不得超过五天,全年不得超过 14 天。 (二 )事假一次超过四天,在请假期间,如遇例假亦以请假计算之。 第五十五条 病假: (一 )因一般疾病或受伤必须治疗时,得请病假,病假全年不得超过 30 天,但因疾病住院时得请病假全年不得超过一年。 (二 )因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局指定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之医院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报请总经理核准延长其假期,每次以一年为限。 (三 )病假逾第一款之规定者,可以未请事假或特别休假抵充之,再不足时,可准以留职停薪。 (四 )请病假两天以上者,需备公立医院 或劳保医院、诊所之证明。 第五十六条 公伤假: 请公伤假应检具劳保指定医院或公立医院之证明,期限以诊断书写明之日时为准。 不得超过 30 天,若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痊愈者,其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并须填报“公伤报告单”办理留职停薪。 第五十七条 婚假: 婚假八天 (不可分开请假,且含例假日 )。 第五十八条 娩假: 女性职员分娩,给假八星期。 三个月以上妊娠之流产或小产给假四星期。 第五十九条 丧假: (一 )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死亡可请丧假八天。 (二 )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及子女 死亡得请丧假六天。 (三 )逾期可申请以事假抵充。 (四 )可分开请假,以天为单位,自丧亡日起七周内为之。 第六十条 公假: (一 )政府法令规定应给公假者,一律以公假论。 但其期间不得超过 30 天。 若超过者得申请办理留职停薪。 (二 )请公假应提出合法之证明文件,其给假期限,依文件所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职员请假日数之计算,如系中途到职者 (每年以 1 月 1 日为起算点 ),除娩、婚、丧及公假仍照规定办理外,其余事、病假依比例计算递减。 第六十二条 请假未满一天者,以钟点计算,积满一天之工作钟点为一天。 □ 薪资 第 六十三条 职员之薪资分为本薪、加给、津贴、奖金。 第六十四条 职员之本薪按下列职位及职等标准核定之,共分六职等。 第六十五条 本薪以薪点计算之。 按职等定最高、最低薪点如下表,每职等并分为 100 级。 第六十六条 考绩与本薪调整: 第六十七条 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时,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 第六十八条 营业部门及广告人员之本薪、津贴、奖金办法另订之。 第六十九条 职务加给如下,必要时得调整之。 总经理 5000 副总经理 4000 经理 3000 副理 2500 襄理 2020 主任 1000 副主任 500 第七十条 功俸津贴: 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后,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而考绩列为优等者发放年功俸津贴如下: 一职等,每年增加 2020 元 二职等,每年增加 1200 元 三职等,每年增加 1000 元 四职等,每年增加 800 元 五职等,每年增加 600 元 六职等,每年增加 400 元 第七十一条 年终奖金: 年终奖金于每年新年前发放,其金额之核定,视前一年之盈余,并由总经理及各部门主管参照考绩核定。 第七十二条 年资未满一年之职员,其年终奖金酌量发给。 第七十三条 薪资每月发放一次,于次月 5 日发给。 第七十四条 薪资之计算自到职之日起算未满一个月者,按实际服务日数比例计算。 离职者给付至离职日,因故停职者,即日停止薪资,该薪资均于下次发薪之日发给。 第七十五条 加班费: 加班费以每小时 60 元计算。 第七十六条 请假扣薪: 请假超过第十一章之规定标准者,按小时计算扣薪。 旷职者之计算标准,按第七章之规定, 扣薪以“本薪 +加给 +年功俸津贴”之和除以 180 为每小时薪资率。 第七十七条 代扣项目: 应缴劳保费依劳保 条例之规定。 代扣所得税按所得税法之规定。 第七十八条 职员在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资,复职时不得要求补发。 □ 考绩 第七十九条 考绩之主旨在于考核职员之工作效率、工作绩效、能力、操行及适任性,使有客观之了解,作为调薪、升迁及培育之参考依据。 第八十条 考绩按工作性质由各部门主管初考,再由总经理复考核定。 第八十一条 考核次数视工作之周期性而定,原则于每年元月底统计一次。 第八十二条 考绩等第以各项因素总得分定之。 优等: 90 分以上;甲等: 80 分以上,不满 90 分;乙等: 70 分以上,不满80 分;丙 等: 60 分以上,不满 70 分。 劣等: 60 分以下。 第八十三条 办理考绩人员应严守秘密,并不得徇私、舞弊、遗漏或错误,违者分别惩处。 第八十四条 考绩表如附表。 第八十五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 )受惩诫记过以上之处分者; (二 )迟到或早退全年累计达 20 次以上者; (三 )请事假天数超过本规则之规定期限者; (四 )旷职全年累计超过四天者。 第八十六条 职员考绩表由人事单位密存,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其他人员一概不得查阅。 □ 奖惩 第八十七条 本公司职员之奖励,分为升等、晋 级、记功、奖金、加薪、嘉奖等六种。 第八十八条 职员有下列事实之一者,斟酌予以升等、晋级、记功、奖金、加薪、嘉奖之奖励。 (一 )对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者; (二 )能为公司开发新业务者; (三 )处于艰险情况,冒险执行所司职务者。 (四 )遇非常事变,能奋勇出力,保全员工性命或重要文件者; (五 )对舞弊或其他有害本公司利益之事件,能见机举发,或防止其发生,使公司减免损失者; (六 )才能卓越,勤勉辛劳,奉公守法,对于应办工作均圆满达成,足资同事楷模者; (七 )其他应行奖励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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