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199第98号内容摘要:

(四)工程质量信息报告制度。 (五)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六)聘用监督人员管理制度。 (七)财务管理制度。 (八)工作纪律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监督人员(含聘用监督人员)资格,应填写“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申报表”, 经铁路局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中心初审后报监督总站核准。 合格人员由铁道部颁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证”,聘用人员由监督总站颁发“铁路工程临时质量监督证”。 质量监督证有效期为四年,到期更换,工作变动者收回,上交监督总站。 临时质量监督证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监督站收回,上交监督总站。 第十六条 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每年由铁路局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中心对监督站的机构设置、人员资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人员工作质量及监督费用管理等进行考核,考核情况报监督总站。 监督总站根据考核情况进行抽查或复查。 第十七条 监督站应 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等设备,以保证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十八 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二)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三)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 (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材料复印件。 建设单位未按此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准开工。 第十九条 监督站根据所监督工程的性质、规模、施工组织设计等制定监督计划,确定监督组织形式和 人员。 并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二十条 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主要工作内容: (一)工程开工前,核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等级及经营范围。 (二)工程施工中,按监督计划对工程关键部位和环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执行技术规范、规程、质量标准的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程竣工后,在建设单位组织验收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验 ,编制质量评定报告,并向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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