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对于涉嫌违法的资金帐户查询、查封、冻结的有关规定内容摘要: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 第九章侦查 第七节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 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第二百二十五条 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的存款、汇款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不需要继续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时,应当制作《解除冻 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二百二十九条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 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第二百三十条 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原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的所有人。 第二百三十一条 对于在侦查中 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对于冻结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上缴国库。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有错误时,可以依法作出决定,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改正, 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对拒不改正的,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向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出法律文书,纠正下级公安机关所作的错误决定,并通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 ( 2020 年 1 月 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41 次会议通过)法释 [2020 ]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1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二 ○○ 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监督管理局作为申请人,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督管理职责中,对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财产迹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资 金帐户、证券帐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申请冻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被申请冻结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申请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主要包括下列材料: (一)银行转帐单复印件; (二)财务凭证复印件; (三)举报材料复印件; (四)交易记录复印件;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意见书; (六)其他书证。 第四条 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 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特殊原因需要指定管辖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冻结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冻结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 裁定冻结的,应当立即执行。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一)超越法定职权; (二)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三)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四)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五)其他不宜冻结的情形。 第七条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冻结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的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期限为三个月。 期满未申请继续冻结的,冻结自动解除。 冻结期满后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之日的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前作出是否继续冻结的裁定。 第九条 申请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违法或者不当,给被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20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 ○○ 四年十一月四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