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汇编内容摘要:

设置工程质量和工程事故举报专用电话和举报受理人,并对外公布。 举报单位或个人也可直接向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理部门举报或投诉。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力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违规分包、随意变更设计、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及发生的质量事故等不良行为进行举报、控告和投诉。 13 对举报的违规行为经查实后将按照合同有关规定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更严厉的处罚。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事故所在单位必须查明事故原因、责任和造成的损失,并根据事故 程 度及时向监理单位和 县区项目部 报告,由 县区项目部 组织进行事故和调查。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县区项目部 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都不得隐瞒事故不报,如发现查实,给予通报的同时还要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对于隐蔽工程、变更设计工程、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必须拍摄照片(必要时摄像),并将现场处理意见 形 成会议纪要。 第五十七条 对工程施工所需各类材料,施工单位和监理部门应加强管理,材料质量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 场使用。 水 泥 混凝土 和 沥青混凝土粗骨料必须采用反击式碎石机加工的碎石,碎石的级配、杂质含量、压碎值、碱活性等指标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对外购的成品、半成品及水泥、钢材、沥青、土工网格栅、锚杆、锚具 、钢绞线、支座、伸缩缝 等材料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和质检证明,并由施工单位和监理按有关规定频率进行抽检合格后,才能进场使用。 对于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各类材料应坚决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对于已进入施工现场的必须由施工单位自行无偿清除出场。 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或经检查进场材料不合格的,除监理工程师责令返工或清除出场外,还将给予 通的报批评或按合同规定处罚,因此而造成质量问题的 ,还 要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主要材料的质量鉴定(如钢绞线、锚具、伸缩缝、支座、路面碎石、钢筋、水泥、沥青砂石料、土工格栅、土工格室、新材料等)和标准试验(如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土壤标准击实等)必须由质监部门认定的 乙级 中心试验室出具试验报告,并由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可,报 县区项目部 批准后才能使用。 对未经质监部门和 建设单位 认可的试验室出具的材料质量鉴定或标准试验结果,一律不准在工程施工中使用。 具体参见《 某某某公路建设工程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和《 某某某公路建设工 程 原材料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路基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JTG F102020)及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路基工程施工前要使用重型压实或冲击碾压、强夯等力法做好基底处理和填前夯实。 施工中特别要注重路基压实度、几何尺寸、不良地质 14 处治、填挖方结合部及人工构造物的施工质量,尤其对该路基台背填土,应全部采用 1215T以上三轮光轮压路机分层压实,若无特殊要求,填料应全部采用天然级配砂砾,分层厚度不宜大于 20mm,杜绝采用小型压实机具或人工夯实的办法,来处理台背问题,施工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 重视做好上述环节的自检和抽查。 第六十条 路基填筑工程必须按照“分层填筑、分层碾压、分层检测”的方法进行施工。 为了切实控制好分层施工,填方路基必须按照平行分层控制填土标高;每层填土松铺厚度不大于 30mm;规模施工时的填土厚度要按试验路基填土厚度的 90%来控制,路基填方每层压实度必须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抽检签认后,方可进行下一层填筑。 为保证路基边缘部分压实度,路基分层填筑时应按设计宽度每侧各加宽 30~ 50cm,压实宽度不得小于设计宽度。 路基填筑至设计标高后削坡至设计边坡度。 第六十一条 路基取弃土施工必须按照设计指定地点挖取 或废弃,取土场和弃土堆都要修饰整齐,并达到监理工程师或县区项目部的有关要求,同时应注意平田造地,恢复自然生态。 路基取弃土如不按照指定设计地点乱挖乱弃,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施工单位改至设计指定地点或按设计要求挖取或弃放,并对违规取弃的工作量不予支付签认。 第六十二条 路基工程一律采用机械化施工。 填方路基填筑时必须采用平地机和 重 型碾压机具套配平行作业,确保路基施工的表面平整和碾压质量。 第六十三条 工程配合比施工要加强现场计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砂浆的施工现场必须按重量控制计量,严禁使用体积法计量,监理工 程师要加强重量法控制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本项目工程施工所用混凝土和砂浆必须经过机械拌和及机械振捣严禁人工拌和、振捣。 所有的混凝土和砂浆工程必须配备搅拌机和振捣器,监理工程师应对此严格检查,如发现人工拌和、振捣,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责令停工整顿。 第六十五条 混凝土浇筑施工应采用 平方米以上的大钢模,要求模板平整洁净,棱角整齐平顺,表面平整度及接缝误差不得大于 2mm。 桥梁工程(上、下部)混凝土浇筑时应采用定型加工制作的钢模,制作的钢模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达到要求后方可使用。 对于C20 以 上混凝土实际配料,骨料应选反击级 配碎石,若未经 县区项目部 同意,选用其它砾料, 15 将不予计量。 对于小型构造或确无条件使用大钢模的,在征得监理和 县区项目部 同意后,方可使用建筑钢模。 工程外观面模板内侧 必要时 加设内衬,所有模板必须采用专用脱模剂,不准用废机油等 替代 品。 第六十六条 浆砌工程必须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砌筑。 伸缩缝、沉降缝应采用加工料石砌筑 , 缝内按照设计要求的填料填充密实,保证外观顺直美观。 所有砌体一律采用凹缝, 勾缝应嵌入砌缝内 2cm 深。 砌体背面必须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填筑,并达到规定的压实度。 第六十七条 所有混凝土和浆砌工程必须高度重视外观质量,严格 控制水灰比,几何 尺寸、 平整度、顺直度等要达到规范要求,混凝土外表面就保证平顺光滑,不允许进行涂抹粉饰。 第六十八条 本项目路面工程施工(包括面层、基层、底基层)必须采用厂拌法,严禁路拌法施工。 监理 工 程师应加强路面施工的监督,对材料的选用,厂拌运输及机械摊铺、碾压等进行严格控制,从而保证路面的工程质量。 对于线外路面工程如厂拌施工有困难,可采用路面施工规范所允许的方法施工。 第六十九条 工程计量支付前发现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复完全责任,并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返工或维修费用;而计量支付后发现的质量问题由监理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但并不免除 施工单位应负的责任。 第七十条 当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质量问上意见发生分歧时,应由 县区项目部 调查并予以协调处理;当协调不成时,可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 其它未尽条款参见《 某某某公路建设工程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施工单位及其人员的施工活动情况,将按照本项目《 某某某公路建设工程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某某某公路建设工程 劳动竞赛办法》进行奖优罚劣。 第 五 章 工程进度管理 第七十三条 本项目建设总工期:总工期 15个月。 第七十四条 县区项目部 要对工程的总体进度在每月的调度会上做出安排,而监理、 16 施工单位应将工程实际施 工进度和计划进度进行比照,并及时进行修改调整,从而确保工程进度计划的完成。 第七十五条 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对其不合理或不恰当之处进行修正,并通知施工单位执行。 县区项目部 对监理计划和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 实行 总审核。 第七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总体施工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计划,并报监理和 县区项目部 审定,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后 实施。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每月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一次计划安排,每旬做一次具 体 安排,同时对前一月(旬)的进度情况进行检查,当进度有延误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补救。 施工单位的月(旬)进度计划及进度补救措施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批。 第七十七条 县区项目部 和监理单位有权对施工单位进度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监理工程师必须每月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机械、人员情况普查一次,对于管理措施不力或施工力量不足而影响工程进度的,监理工程师必须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或加强,并报告 县区项目部 核查。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监理指令,调整加强施工力量,限期赶上延误的进度。 第七十八条 为 加快工程进度,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施工单位撤换不称职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经报 县区项目部 同意后通知施工单位执行。 施工单位要将更换后 的人员名单报县区项目部 和监理单位备查。 第七十九条 当工程施工存在重大问题,影响施工进度,并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监理工程师要及时提醒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和办法,同时报告 县区项目部。 第八十条 如果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规定对本合同或其部分工程工期要求延期时,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的延期限要求进行审核,提出延长工期或其他意见报 县区项目部 核定后通知施工单位执行。 重大延期变更必须报建设单位 审查批准。 第八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 17 工,保证工程进度。 如 果工程总体或其中的部分工程进度过慢,而施工单位又无正当理由延长工期,限期赶上工程进度。 如实际施工进度达不到施工组织计划或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使修正后的工程进度计划能够保证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并报监理 工 程师审核,经 县区项目部 批准后执行。 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仍不能加快进度,使工程无法按合同工期完成时,应由监理工程师作出确认后书面报告 县区项目部。 县区项目部 和监理单位协商后报请建设单位另行指定施工单位进场赶工,原施工单位对此应积极配合,对因赶工而造成工程合同价款的扣减不 得 有 任何异议。 第 六 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八十二条 本项目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必须遵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要求。 第八十三条 从事本项目建设工作的各类人员,包括 县区项目部 工作人员、施工人员、监理人员、设计代表、 试验检测 人员等均须佩证上岗。 证件应按有关要求制作佩带。 对于未佩证人员的指令,任何单位均有权予以拒绝(上级部门检查除外)。 第八十四条 本项目工执行挂牌施工,接受各方面监督。 县区项目部 必须在本项目设立公示牌并写明公示牌内容。 施工单位在驻地必须设置标示牌,写明承担工程的概况、三大负责人姓名及相应的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 的名称以及质量目标;在施工现场要设置质量牌,写明工点负责人和质检员的姓名以及工程名称、内容、质量目标、配合比等。 监理单位须在监理 组 所在地设立标牌,标明所监标段、监理单位名称、监理负责人姓名等。 第八十五条 施工现玚的所有材料必须整齐堆放,妥善保管,并设置标示牌,注明规格、型号和主要用途。 钢筋、水泥等材料不允许露天堆放,沥青、汽柴油、炸药、导 火 线等易燃易爆品必须安全存储并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安全检查。 现场 必须整洁美观,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十六条 施工单位要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存放施工设备和材料要整齐有序,要及时清除废料、垃圾 和不必要的临时设施,从而确保施工、办公、生活和劳务人员居住场所的 18 清洁、卫生和文明。 第八十七条 施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的环境。 为确保施工现场无污染,施工场地附近的居民或农作物不受影响,应尽量减少由于施工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污染源。 第八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义务保护所施工工程免遭人为破坏。 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监理工程师、 县区项目部 及有关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设置照明、警卫、护栏、警告和指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自费满足上述要求。 第八十九条 施工单位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作业时 (特别是重型碾压、 吊装及有关高空作业 等)要周密考虑施工安全防护使施工作业不影响或损害临近建筑物、构造物和农作物的安全正常使用,更不得影响当地群众的人身安全及日常生活。 第九十条 在施工现场挖出的所有文物、古迹及有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古币或物品等,均属于国家财产。 施工单位一旦发现这类物品,应采取一切措施妥善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和 县区项目部 ,由 县区项目部 联系文物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十一条 本项目工程必须建立工程管理图表,各种图表必须内容完善,制作美观,集中布置。 第九十二条 施工单位要自觉搞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按受 县区项目部 和监理单位对现场管理的检查,并执行监理和 县区项目部 对现场管理的要求。 第 七 章 工程变更设计 第九十三条 本项目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进行设计变更,更不得随意修改原设计文件。 否则由此造成质量问题和工程损失,由相关单位和个人担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本项目工程的变更设计不得降低原有设计标准和使用效果,工程量不应发生大的变化,工程投资不应增加过大。 任何设计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九十五条 对于原有设计有误或明显不合理而需进行变更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该部 19 分工程施工前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和 县区项 目部 ,由监理工程师现场考查、设计代表确认、县区项目部、建设单位同意后进行变更。 重大错误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研究解决。 第九十六条 工程变更设计不得降低原有的设计标准和使用效果。 工程量、工程投资不应发生大的变化。 对于原设计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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