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宣贯讲义内容摘要:
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则分为两类,即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20 这里特别指出,对机动车维修许可项目按维修车型种类分类时,参照了有关的国家标准。 其具体含义是,小型车是指车身总长不超过6m 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载货车辆;大中型客车是指车身总长超过 6m 的载客车辆;大中型货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kg 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 的车辆部分。 关于其他机动车,在《规定》中没有明确具体车型,按《规定》体例,其他机动车指的是除汽车 (含危险品运输车辆 )、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主要包括装载机械、施工机械等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车辆,以及拖拉机等机动车。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这部分车辆的维修必须纳入管理。 考虑到这部分车辆的结构、用途特殊,因此把维修其他机动车的企业作为一个类别单独列出。 这种做法符合行业实际情况。 同时,注意到这部分车辆与汽车的共性关系,因此,设定其他机动车维修的类别与汽车维修的类别一一对应,但许可条件应按照维修车型的特殊情况予以 具体规定。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行业稳定,上述分类方法充分考虑了我国过去对机动车维修分类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 T16739— 2020)和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 T18189— 2020),并经过广泛征求各地管理部门、市场主体、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作出的,基本可以适应下一步机动车维修市场整体布局和层次划分需求。 第八条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 21 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 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解读】本条规定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业务范围。 允许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的业务范围是与取得的经营许可类别相对应的。 这样做可以与行政许可分类相一致,保证行政许可的有效落实,而且可以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相衔接。 《规定》规定,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 由于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维 修企业许可条件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竣工检验设备上,因此,《规定》规定,一类汽车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从事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二类汽车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则不能从事这项工作。 在功能上,一类维修企业包容了二类 22 维修企业,但在具体维修车型上,一、二类没有直接的包容关系。 我们不能认为对某一具体车型一类维修企业维修能力就比二类维修企业维修能力强,也不能认为二类维修企业就比一类维修企业技术差。 《规定》还规定,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核准的专项工作。 其中专项的具体分类引 用了国家标准 GB/《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 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的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专项维修中也有总成修理,如,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及自动变速器等的维修。 一、二类维修企业可以从事与其许可车型相适应的三类专项修理作业。 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者之间没有相互的包容关系,其规模不一定比一、二类维修企业规模小,其技术水平也不一定比一、二类维修企业差。 注意:与国标《开业条件》的不同:一类维修企业有对 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维修竣工检验资格,二类没有,二类企业需要委托合法的 机动车综合性 能检测机构 对进行 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作业后竣工出厂的车辆进行维修竣工检验。 三类维修业户主要是从事上述专项修理业务(包括总成修理),同样没有总成修理的维修竣工检验资格,需要委托。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23 【解读】本条规定了摩托车维修经营者的业务范围。 允许摩托车维修经营者从事的业务范围是与取得的经营许可类别相对应的。 这样做可以与行政许可分 类相一致,保证行政许可的有效落实,而且可以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相衔接。 《规定》规定,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采用上述叙述方式是为了与汽车维修经营者的业务范围、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业务范围写法相一致,这与国家标准 GB/ T18189— 2020《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规定基本一致,但仍存在部分分歧,需要通过尽快修改标准来适应《规定》实施的需要。 规定 不同类别的摩托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范围。 注意: 与国标《开业条件》的不同:一类有竣工检验资格,二类没有。 第十条 获得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解读】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资格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1 年。 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16739) 24 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至少 1 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 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1 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 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 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5 ,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 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 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 本条规定的条件是取得经营许可的必要和充分条件。 即只有满足条件,才能进入市场;只要满足条件,就能进入市场。 一般情况下,地方不能增加新的附加条件,但省级地方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规定的条件是《道路运输条例》对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规定的四项条件的具体细化,《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准确地理解和执行《道路运输条例》,这四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对于这些以“相应”、“必要”、“健全”来概括的条件,如 26 何准确地把握和理解,《规定》在立法时,坚持了下述原则:一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设定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许可内容,由过去注重硬件转向软硬件 兼顾;二是尽量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 T16739)来设定条件,以保持政策连续性,避免造成行业混乱;三是国家标准中的内容,一经《规定》直接引用,便成为强制条款,而未经《规定》引用的,则不能强制执行。 本条设定了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不同的企业应当具备不同的条件,这是由企业的规模和经营范围确定的。 在设施方面,《规定》参照国家标准对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等提出了要求,同时要求租赁的停车场地或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1 年, 目的在于避免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保证企业正常经营,保护维修用户的利益。 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 T16739)关于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要求包括:一是停车场,要求企业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停车场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二是生产厂房,要求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面积应能满足所需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 各类企业 (或业户 )的停车场、生产厂房的面积应分别不小于 GB/T 16739 中相关内容(略) 在设备方面,要求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从事其他机 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参照国家标准执行,并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国家标准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CB/ T16739)关于设备、 27 设施的规定,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主要检测设备三部分。 对一类企业和二类企业具体要求见 GB/T 16739 中相关内容(略)。 在人员方面,要求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这里的“必要”有必不可少的涵义。 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结合了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素质现状,并充分借鉴了国外许多国家对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管理的经验。 从行业现状来说,一是由于汽车技术的快速发展,大量的电子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用于汽 车制造,使汽车维修技术含量越来越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需要具有一定的水平,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汽车维修质量。 二是现代汽车维修方式的改进,要求汽车维修必须检测诊断,快速并准确地找出故障的原因和出现故障的部位,才能有针对性地作业;三是汽车维修技术人才需要既懂汽车原理和结构,又具有实际操作技能,才能胜任汽车维修岗位工作。 从国外管理经验来说,许多发达国家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早都有严格的市场准人制度,所有维修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并大多实行模块化的认证标准,实施分级管理。 比如,美国 ASE 实施维修从业 人员认证制度,从 1972 年开始推行模块化认证,目前 ASE 证书已成为美国维修技术人员敲开职业大门的钥匙,也得到了汽车制造商的广泛认可。 日本实施整备士制度,只有具备一定实践经验和高学历的人员才有资格取得整备士资格,整备士资格是独立从事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作业的必要条件。 澳大利亚政府规定,只有取得 TAFE证书,才能从事相关专业的技术性工作。 德国维修职业 28 资格证书是进入行业的绿色通道。 韩国对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实施技术员和技能士制度,不取得相应资格的,学校不得向用人单位推荐。 英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 (NVQ 和 GNVQ)把专业 技术人员能力标准具体化,对维修从业人员划定了等级。 目前,英国等一些发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已陆续进人国内,并对机动车维修职业资格进行专业培训和认可。 国外发达国家 (地区 )职业资格制度,是历经上百年的变革与发展后逐步形成的,为我国建立机动车维修职业资格制度和加强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管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规定》提出,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 1 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和至少 1 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应当按照其维修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 、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修理、车身修理、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修理的,还应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规定》对上述人员的业务素质也提出了要求: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质量诊断和检验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宣贯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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