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分包合同(绿化景观范本文内容摘要:

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2)可调价格。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成本加酬金。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 3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小时; (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9. 4 分包人应当在 19. 3 款情况发生后 10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 支付。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 10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9. 5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工程量的确认 20. 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 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 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 24 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 21 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 ,计量结果无效。 20. 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 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 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0. 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 合同价款的支付 21. 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 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 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0 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 3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1. 4 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 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 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 22 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 工程变更 22. 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 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 2)除上述( 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 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 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 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 项目经理应在 24 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 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 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1 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 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 5 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7 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 竣工验收 23. 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 23 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 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 3 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 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 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3. 3 分包工程 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3. 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 竣工结算及移交 24. 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 14 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 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 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 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 7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 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4 2 质量保修 25. 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 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 违约 26. 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1. 5 款提到的承包人不 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4. 3 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 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5. 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 生直接工作联系; (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2. 1 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6. 2 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25 (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7. 1 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 违约金的数额。 26. 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 索赔 27. 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 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 ,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7. 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 21 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索赔成功后, 26 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 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在 35 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 27. 4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2 争议 28. 1 承包 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8. 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27 ( 4)法院要求 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 保障 29. 1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 1)人员的伤亡; (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9. 2 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 损害; (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保险 30. 1 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 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0. 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 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 28 措施,防止或者减少 损失。 30. 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 担保 31. 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 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 3 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 材料设备供应 32. 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 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32. 2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2. 3 除 32. 2 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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