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滑雪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内容摘要:

明显位置。 第二十四条 开放晚场滑雪,滑雪区及服务区域照明不低于 200 勒克斯(含应急照明设备);晚场滑雪仅限初、中级滑道,吊椅索道暂停运行。 第二十五条 滑雪场所应提供预报异常天气、气候、环境变化服务,遇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停止营业。 第二十六条 滑雪场所应设有醒目的 滑雪人员须知 告示牌及其它必要的安全警示。 第二十七条 滑雪场所有意外事故处理制度,并悬挂在 明显位置。 第二十八条 滑雪场所开放时间必须有值班人员、救生安全人员、医务人员、保卫人员现场值班。 第二十九条 滑雪场所禁止向滑雪人员在滑雪期间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第三十条 为保护滑雪场安全和滑雪场正常运营,滑雪者应提高安全自律意识、自觉遵守滑雪场各项安全规定: (一)禁止不穿滑雪板者进入滑雪道; (二)禁止酗酒人员参加滑雪活动; (三)禁止滑雪人员进入与其滑行技术不相符合的滑雪道(滑雪区域)进行活动。 公共卫生安全 第三十一条 滑雪场所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取得 卫生合格证 并 设专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滑雪场所空气卫生符合 GB 9664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要求。 第三十三条 滑雪场所环境噪音质量达到 GB 30961993 的中规定的 0 类要求。 第三十四条 滑雪场所符合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滑雪场所的器材、场地、更衣室(柜)、 淋浴室、卫生间等公共场所要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滑雪鞋要保持清洁、干爽。 治安消防安全 第三十六条 滑雪场所在开放使用前,必须具备治安、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审查,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放使用。 第三十七条 滑雪场所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并按活动人员每 100 人至少配置 1 名专(兼)治安保卫人员(不足 100 人按 100 人计算)。 第三十八条 滑雪场所治安保卫机构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要害部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三 )加强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四)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 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九条 滑雪场所的建设、施工和内部装修,应当符合 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滑雪场所及相关辅助建筑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 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