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试行办法内容摘要:

要求纳税人报送中介机构的税收清算报告,直接组织管理人员进行税收清算。 第四 十 三 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纳税人 13 的清算所得,并以此确定纳税人应缴的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因尚未处置财产较多且处于闲置状态期间,确无能力缴纳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的, 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 , 由纳税人以相关待处置财产申请纳税担保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措施。 第 四十 四 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后,应按规定的期限督促纳税人结清所有税款,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在纳税人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 四十 五 条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未实际经营而提出注销申请的,可以由责任区税收管理员出具有关调查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分管局长 审 核同意 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 四十 六 条 破产企业资不抵债的,凭人民法 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可以由责任区税收管理员出具有关调查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分管局长 审 核同意 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 四十 七 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有关后续管理工作: 对清算企业在清算 中 放弃的企业投资资产权益和应收债权,主管税务机关应书面告知南通市范围内的被投资单位、债务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确认该股权收益、债务收益,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整理归集 注销资料,按户建立注销档案,并按照市局档案资 14 料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 清算企业的法人股东因收回 投资而发生的损 失 ,在向税务机关 申请资产 报损时,必须提供被清算企业的 清算 报告或调查核实 结论。 第 十 章 法律责任 第 四十 八 条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清算过程中未按照规定 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缴纳税款、注销税务登记以及偷税、抗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妨碍追缴欠税的,纳税人指定的未处置财产保管人或管理人在处置财产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处置后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 九 条 中介机构在为纳税人办理清算资产评估、税收清算事宜中,为纳税人提供虚假的、失实的报告,造成纳税人未缴 、 少缴税款 或 存在 其他 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 一 章 附则 第 五十 条 有个人投资者的 纳税人 如果 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部门管理 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必须提供国税部门注销或者清算的有 15 关资料,填报《 清算企业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 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 第 五十 一 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 十 二 条 本办法自 2020年 1月 1日起实行。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印发〈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通地税发〔 2020〕 1号)停止执行。 附件一:申报(明细)表 附表 1:欠缴税款申报及确认表 附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 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附表 3: 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 附表 4: 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 附表 5: 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附表 6:清算企业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附件二 : 申报(明细)表填报说明 16 附件一:申报(明细)表 附表 1: 欠缴税款申报及确认表 填报单位 (公章 ): 金额单位 :元 (列至角分) 企业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税 种 税款所属期 账面金额 调整金额 确认金额 合 计 税务人员审核确认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一式 3份,一份给企业,两份留税务部门。 17 附表 2: 企业所得税清算纳税申报表 清算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类 别 行次 项 目 金 额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1 资产处置损益(填附表一) 2 负债清偿损益(填附表二) 3 清算费用 4 清算税金及附加 5 其他所得或支出 6 清算所得( 1+234+5) 7 免税收入 8 不征税收入 9 其他免税所得 10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1 应 纳税所得额( 678910) 应纳所得税额计算 12 税率( 25%) 13 应纳所得税额( 11 12) 应补(退)所得税额计算 14 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15 境外应补所得税额 16 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1314+15) 17 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 18 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16+17) 纳税人盖章: 清算组盖章: 经办人签字: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盖章: 经办人签字及执业证件号码 :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签字: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18 附表 3: 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 目 账面 价值 ( 1) 计税 基础 ( 2) 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 ( 3) 资产处置 损益 ( 4) =( 3) ( 2) 1 货币资金 2 短期投资 * 3 交易性金融 资产 4 应收票据 5 应收账款 6 预付账款 7 应收利息 8 应收股利 9 应收补贴款 * 10 其他应收款 11 存货 12 待摊费用 * 13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14 其他流动资产 15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6 持有至到期投资 17 长期应收款 18 长期股权投资 19 长期债权投资 * 20 投资性房地产 21 固定资产 22 在建工程 23 工程物资 24 固定资产清理 25 生物资产 26 油气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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