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讲解第五六七章收入、费用、利润分配内容摘要:

定前不应确认收入。 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 因此,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即使其他条件均已满足。 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比较复杂,企业在运用以上 4项条件进行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时,必须仔细地分析每项交易的实质。 只有交易全部符合这 4项条件,才能确认收入。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及其账务处理 (一 )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原则 计量是指为了在资产负债表上和利润表上确认和列报财务报表各要素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 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根据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无合同或协议的,应按购销双方都同意或都能接受的价格确定。 在对销售商品收入进行计量时,应注意区别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三个概念。 商业折扣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因为商业折扣是销货方给购货方提供的一种优惠,不构成最终成交价格的一部 分。 比如,按企业制定的销售政策,凡购买 A产品 1 000件的客户便可以享受 10%的价格优惠 (正常价格为每件 100元 ),就是商品折扣。 对于销售 A产品的企业而言,如果该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那么其只能确认 90 000 元的销售商品收入。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现金折扣是否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取决于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总额法还是净额法。 在采用总额法的情况下 ,企业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时,不考虑各种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在采用净额法的情况下,企业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时,应将现金折扣予以扣除,净额部分确认为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采用总额法对现金折扣进行会计处理。 (二 )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 在进行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时,首先要考虑销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确认条件。 符合所规定的 4 项条件的,企业应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销售成本;否则,不能确认收入。 不符合确认条件但商品已经发出的情况下,应将发出商品通过 “发出商品 ”等科目来核算。 例 11:某企业销售一批化妆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 200 000 元,增值税 34 000元。 该批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 5%,生产成本为 160 000 元。 (1)如该项销售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 4 项条件,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 34 0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0 000 贷:应交税金 应交消费税 10 000 (2)如该项销售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 4 项条件,但产品已发出,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发出商品 160 000 贷:库存商品 160 000 例 12: A企业于 4 月 20 日向 B企业销售一批商品,以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该批商品的成本为 60 000 元,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 100 000元,增值税 17 000元。 A企业在销售时已知 B 企业资金周时困难,难以及时支付货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 B 企业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 A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了 B 企业。 该批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 行办妥托收手续。 假定 A企业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在此例中,由于购货方资金周转存在暂时困难,因而 A 企业在货款回收方面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A企业在销售时不能确认收入。 为此, A企业应将已发出的商品成本转入 “发出商品 ”科目,应作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发出商品 60 000 贷:库存商品 60 000 同时将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应收销项税额 17 000 贷: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 17 000 (注:如果销售该商品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作这笔分录,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作应交增值税的分录。 ) 假定 11 月 5 日 A企业得知 B企业经营情况逐渐好转, B企业承诺近期付款, A企业可以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B 企业 1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000 贷:发出商品 60 000 12 月 28 日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7 000 贷:应收账款 B 企业 100 000 应收销项税额 17 000 例 13: A 房地产企业 (以下简称 A 企业 )于 1998 年 4 月 20 日将一幢已建造完成的别墅销售给中间商 B(以下简称 B 企业 ),售价 5 000 000 元,该别墅成本为 2 000 000 元。 双方在合同中订明, B企业先预付 1 000 000元;同时约定,如在两年内 B企业于正常情况下无法将别墅销售出去,则有权将该房退回 A企业,但应就别墅占用期间,按每月 10 000 元的租金支付给 A企业。 这个例子属于附退回条件的销售商品交易。 A企业是否可以在住宅售出时确认收入 ,依赖于对 B 企业在今年两年内的销售情况的预测。 通常情况下, A 企业不能在住宅售出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因为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意味着房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从A企业转移给 B 企业。 此时,应作出如下会计分录: 借:发出商品 2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2 000 000 收到 B 企业支付的 1 000 000 元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 贷:预收账款 1 000 000 ①假定 B 企业于 1999 年 2 月 10 日将该别墅售出, A企业应立即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5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 000 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 000 000 贷:发出商品 2 000 000 收回余款时: 借:银行存款 4 000 000 贷:预收账款 4 000 000 ②假定直到 2020 年 2 月,该别墅尚未售出, B 企业决定退货。 A 企业将按规定收取的22 个月的租金 220 000元扣除后,余款 780 000 元退回 B 企业,租金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库存商品 2 000 000 贷:发出商品 2 000 000 借:预收账款 1 0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20 000 银行存款 780 000 例 14:某企业在 1998年 5 月 1 日销售一批商品 100 件,增值税发票上注时明售价 10 000元,增值税额 1 700元。 企业为了及时收回货款,在合同中承诺给以予购货方如下现金折扣条件: 2/ 1/ n/30。 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此例涉及现金折扣。 在采用总额法核算的情况下,现金折扣在确定 销售商品收入时不予扣除;同时,由于现金折扣本质上属于企业的理财费用,因而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假定该销售商品收入符合确认条件,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5 月 1 日,按总售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 1 700 ①如 5 月 9 日买方付清货款,则按售价 10 000 元的 2%享受 200(10 0002%)元的现金折扣,实际付款 11 500( 11 700200)元,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 500 财务费用 200 贷:应收账款 11 700 ②如 5 月 18 日买方付清货款,则应享受的现金折扣为 100(10 0001%)元,实际付款 11 600 元,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 600 财务费用 100 贷:应收账款 11 700 ③如买方在 5 月底才付款,则应按全额付款,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应收账款 11 700 例 15:甲企业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增值税发票上的售价 80 000元,增值税额 13 6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 5%的折让。 经查明,乙企业提出的销售折让要求符合原合同的约定,甲企业同意并办妥了有关手续。 假定此前甲企业已确认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 此例涉及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发生当期的收入。 发生销售折让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还应同时用红字冲减 “应交税金 就交增值税 ”科目的 “销项税额 ”专栏。 但是,如果发生销售折让时,卖方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则应直接按扣除折让后的金额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实现时,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乙企业 93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000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 13 600 ②发生销售折让时,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4 000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 680 贷:应收账款 乙企业 4 4 680 ③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88 920 贷:应收账款 乙企业 88 920 三、特殊销售商品业务 (一 )代销 代 销通常有两种方式: (1)视同买断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由于这种销售本质上仍是代销,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 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 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例 16: 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 税率为 17%。 200 年 4 月 1 日,A 企业与 B 企业签订代销协议,委托 B 企业销售 100 件,协议价为 100 元/件,该商品成本 60 元/件。 8 月 1 日, A企业收到 B 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 10 000 元,增值税 1 700元。 B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 12 000元,增值税为 2 040 元。 8 月 5 日, A企业收到 B 企业按合同协议价支付的款项。 A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如下: ① 4 月 1 日,将甲商品交付 B 企业: 借:委托代销商品 6 000 贷:库存商品 6 000 ② 8 月 1 日,收到代销清单: 借:应收账款 B 企业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 1 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 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6 000 ③ 8 月 5 日,收到B企业汇来的贷款 11 700 元: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应收账款 B 企业 11 700 B 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如下: ① 4 月 1 日,收到甲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 000 贷:代销商品款 10 000 ②实际销售甲商品: 借:银行存款 14 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 000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 2 0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 000 借:代销商品款 10 000 贷:应付账款 A企业 10 000 ③ 8 月 5 日,按合同协议价款项付给 A企业: 借:应付账款 A企业 10 000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 1 700 贷:银行存款 11 700 (2)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 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属于劳务收入。 这种代销方式与第 (1)种方式相比,主要特点是,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受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 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收到受托方交付的商品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则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例 17:沿用例 16的。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