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光大内容摘要:

米,且主力店应为知名品牌;混合业态的物业应至少满足以上一个条件。 经营性物业定位准确,经营情况稳定,出租市场前景较好;经营性物业市场价值和租金价格稳定或有上涨趋势;经营性物业具有较强的变现 能力,有利于整体处置。 在贷款期内经营性物业所产生 稳定的、经营性 净现金流 能 够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净现金流指已扣除经营物业必须支付的日常支出后的现金流) ;原则上贷款本息和与贷款期间预期可产生的净现金流现值之比不超过 75%。 第 六 条 贷款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一般风险授信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经营性物业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物业权证; (三)借款人开发成本或买入价格的有关证明; (四)借款人对外出租的有关协议、合同及租金收入的有关证明; (五)物业承租人知晓物业抵押给我行的 声 明; (六)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 七 条 贷款额度。 以商业营业用房类经营性物业抵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 60%,以办公楼类经营性物业抵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 50%。 评估机构应为符合我行《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中介机构管理规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第 八 条 贷款期限。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0年。 同时 ,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经营期限和房地产权证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 九 条 贷款利率。 执行总行规定的。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