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申请]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院机构书面申请换发。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员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 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五、 补发制度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 《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亲生儿补办 《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签发机构 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统一办理,亲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亲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材料,向签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经确认情况属实,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当地新闻媒体 声明作废一个月后,可予以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员,副员由补发单位保存)。 补发的 《出生医学证明》内容须一原证信息一 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只使用于 1996年 3 月 1日以后出生 的婴儿,对于 1996 年 3 月 1。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