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财管或有事项论文内容摘要:
算确定。 这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或有事项的计量给出了指导方法,但由于途径依旧不明朗,方法过于简单,以致最佳估计数的金额难以准确客观地估计。 借鉴国际或有事项的计量规定,我们可以发现依照国际会计准则确定的最佳估计数会更趋于公允价值。 首先,IAs37对于涉及单个项目的或有事项最佳估计数的确定时,考虑到最可能发生的金额并不一定会在所有概率中占有绝对优势,所以它不像我国会计准则那样一律按最可能发生的金额来确定最佳估计数,而是规定:“如果其他可能的结果大部分均比最可能的结果金额高或低,则最佳估计数应是一项较高或较低的金额”。 可以看出,在综合考虑各个概率以及各种可能结果分散的情况下做出折中处理,选择较高或较低的金额将更符合最佳估计数的实质。 其次,IAs37规定,对或有负债计量结果和财务影响的估计,由企业管理部门根据类似交易的经验和独立专家出具的报告来判断确定,其间应考虑的证据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提供的附加证据。 而我国的新准则缺乏此类条款,致使会计处理原始资料时收集整理的资料不足。 再有,我国新准则对现值的计价与IAs37不同。 IAs37规定,在计量准备时,如果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重大,则必须在计量准备时考虑现值因素,即准备的金额应是履行义务预期所需支出的现值。 而在我国新准则中,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没有要求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然而,对于那些时间跨度较长而且影响金额较大的或有事项,如果不考虑现值因素的影响,将会影响或有事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并扩大或有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三) 或有事项披露不够充分目前,我国企业在或有事项会计信息的披露上存在许多问题,如对或有事项进行分散披露,少确认预计负债,基本不披露或有负债等常见问题,这些问题归根到底是因为我国或有事项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使企业在披露时有机可趁。 我国披露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我国会计准则给出了一个例外原则,即“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 这一原则实质上过分强调了对企业的保护,损害了信息使用者的利益。 这种明文授权基本相当于“默许”了企业管理当局故意隐瞒重大或有事项,给企业找到了推卸责任的借口。 此外,该例外原则还违背了重要性原则和充分披露原则。 尽管客观公允的信息披露可能会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但不能因此就不披露了,企业应该通过运用其他途径来减少披露所带来的不利因素。 考虑到或有事项披露的目的是要揭示企业的重大不确定性风险信息,我国这个例外原则的去留值得商榷。 另一方面,IAs37在或有事项披露时要求做出“与流出的金额或时间有关的不确定性的说明”,而我国会计准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这既不利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质量,也不利于对会计信息进行有效监管。 因为或有事项的一个大特点是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在核算时需要对“不确定性”加以估计和判断。 而这种可能性的判断是在定量基础上的定性判断,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和可操纵性,不同的判断会对企业的经营成果造成不同的影响,如果在或有事项的披露中不要求企业对不确定性进行说明,企业很容易为了自身利益人为地扭曲或有事项的真实性质。 (四) 或有事项范围不够完备我国新的会计准则规定或有事项的经济业务主要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债务担保、应收票据贴现、可能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递延所得税、环境污染负债等。 IAs37规定,“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会计核算,但以下各项除外: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形成的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待执行合同(亏损性待执行合同除外)形成的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形成的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由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规范的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可见,对或有事项范围的规范,IAs37采用的是排出法,而我国或有事项准则采用的是列举法,显然我国新准则的适应范围相对较窄。 新准则的适用范围对规范现有的或有事项或许是恰当的,对那些条件不够成熟的业务如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暂时不作要求从目前来看勉强可行的。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企业经济活动的不断变化,新准则的应用范围就会显得不够全面。 例如:所得税、保险合同和衍生工具等这些目前尚未列入准则适用范围的或有事项,随着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越发活跃,当前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必将显露,所以,我国或有事项准则需要对或有事项的范围作进一步拓宽和完善。 三 完善我国或有事项会计准则的对策所谓“无规矩不以成方圆”,准则是或有事项会计处理的依据,好的准则不仅是或有事项会计处理规范标准化和高水平的保障,做到以下四点有利于提高我或有事项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一) 实现或有事项确认的客观性我国或有事项准则可以借鉴IAs37,把企业承担的义务,明确规定为现时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并且对或有事项的相关概念进行具体说明。 在具体判断是否对或有事项加以确认时,我国或有事项准则给出了具体的确认条件.要求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它是指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是在企业当前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企业没有其他现实的选择,只能履行该现时义务。 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是指在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但尚未达到基本确定的程度。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 会计人员应严格按准则规范的确认条件对或有事项是否确认进行判断。 (二) 加强或有事项计量的准确性我国在初始计量或有事项单个项目时,按最佳估计数不能按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作出的补充规定,如果或有事项的其他可能结果大部分均比最可能结果的金额高或低,则最佳估计数将是较高或较低的金额来确定。 因为根据谨慎性原则预计负债也应同其他负债一样不得低估,这样,或有事项准则在确认最佳估计数时,如果涉及单个项目的,最佳估计数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如果涉及多个项目的,可以计算求出其期望值,然后再根据其变异空间度来测算安全估计值。 参照IAs37的规定,在计量准备时,如果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重大,则必须在计量准备时考虑现值因素,即准备的金额应是履行义务预期所需支出的现值。 我国或有事项会计准则应该规定企业在计量那些时间跨度较长而且影响金额较大的或有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到现值因素的影响,这样才会使或有事项会计信息更加可靠、更具参考价值。 (三) 保证或有事项披露的充分性在规范或有事项的披露中,首先,我国或有事项会计准则应该强调对预计负债进行集中披露,不能放任企业为了分散投资者的注意而对预计负债进行分散披露。 如果企业因多项或有事项确认了预计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上一般只需通过“预计负债”项目进行总括反映。 其次,或有事项准则应该要求企业对披露的或有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同时披露或有事项可能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 因为一项或有事项对企业的影响或大或小只有企业自己最清楚,不能把这种影响的判断留给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所以,及时披露形成或有事项的原因以及影响是必不可少的。 再有,为了信息披露的客观性,我国的例外原则应该取消,不能给企业的判断留下过多的回旋空间。 (四) 力求或有事项范围的完备性随着或有事项的发生率和可能性的递增,将所得税、保险合同、环境污染整治等业务造成的或有事项列入适用范围,并为它们提供实例作为操作指南已是大势所趋。 另外,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工具日趋复杂,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断涌现,进一步加大了企业中一些经济业务的不确定性。 因此,也应将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一系列经济业务都考虑在或有事项的适用范围内,以便企业及时披露这些新经济业务的风险状况,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 结 论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竞争和风险日益加剧,企业所处的客观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程度越来越高,以投资者为主体的信息使用者更加重视与不确定性相关的风险信息的揭示,特别是或有事项这样不确定性事项的会计信息。 或有事项准则作为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核心,无疑是应该引起重视的。 通过研究发现,我国或有事项准则存在对或有事项的确认太过主观,计量不够准确,披露不够充分和范围不够完备这四大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我国或有事项准则来规范我国或有事项的发展。 本文围绕或有事项准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希望能有助于或有事项问题在我国的深入研究和探索,使或有事项实现规范化发展。 参考文献[1] [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191192[2] [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5961[3] [J].会计之友,2009,(10):1920[4] [J].天津财经大学,2009,(5):1920[5] [J].西南财经大学,2010,(6):1011[6] [J].北京工商大学,2009,(6):1819[7] [J].科技情报开发,2008,(4):4546[8] [J].经济师,2010,(2):3435[9] [J].中国总会计师,2010,(11):。[财务管理]财管或有事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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