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化工]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特制定本 办法。 一、毛煤与原煤的界定 毛煤是指由矿井开采出来未经任何加工的煤炭。 原煤是指毛煤经过简单加工,用人工拣除大块矸石(一般是指 50 毫米以上)之后的煤炭。 二、影响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的主要因素 地质构造:因煤层结构不同而造成的夹矸、伪顶等因素影响。 采煤工艺:因采用不同的采煤工艺而引起的顶板、底板矸石混入等因素影响。 其它因素:除上述因素外,因煤层顶板破碎、遇断层及陷落柱等因素的影响。 三、折算系数核实程序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矿井开采及运输等影响因素进行核实,必要时(折算系数大于 10%)应深入现场实地测算矸石量,并到井下实地查看现场。 根据煤层地质赋存条件、开采工艺、提升方式等实际情况向县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折算系数的申请,并对产量折算系数的各项影响因素做出具体分析和说明。 经审核批复后,将折算系数录入产量监控系统,同时报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存在问题由主管部门重新核实和确认。 四、折算系数适用期限 19 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每半年确定一次,每年于上年度的 12 月份和本年度的 6 月份提出申请。 如遇地质构造(如:无炭柱、断层、伪顶等)及开采工艺、提升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在 15 日内及时 提出变更申请。 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20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有效监控煤炭产量 ,科学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由省级网络数据中心、 市级网络数据中心、县级网络监控中心、公司产量监控系统组成,是运用数字化称重和网络传输技术,对煤炭产量实施监测,实现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司煤炭产量信息动态统计、汇总和监管。 第三条 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的网络设备及软件的任何扩充、改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培训考核 第四条 产量监控系统上岗工作人员由上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认证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经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上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五条 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培训考核工作,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按照 “教考分离 ”原则,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统一大纲、统一教材;考核采取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 公司培训中心负责申领、打印、初步审核、人员资料汇总等工作。 21 第七条 上岗资格证书有效期为 2 年。 有效期届满,经复训考核合格后,由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延期合格印章,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章 系统建设 第八条 按照上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公司应当确保系统数据接口、数据格式的统一;应当安装统一的应用软件系统。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产量数据中心,配备数据库服务器等网络设施,以 B/S 模式构建监管平台 ,存储和管理上传煤炭产量数据。 第十条 产量临近系统应当预留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联网端口 ,供财政、税务、安全监察等部门进行网络连接。 第十一条 公司应 当按照《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合格的煤炭产量网络监测终端、视频传感器和称重系统,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24 小时值班制度,每班至少 2 人。 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煤矿安全及生产技术等专业知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单位情况建立健全以下资料及管理制度: (一)系统示意图、网络拓扑结构; 22 (二)应用系统操作指南; (三)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四)产量监测数据上报管理制度; (五)产量数据定期归档、备份管理制度; (六) 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管理办法; (七)操作人员值班岗位责任制及工作流程; (八)煤矿产量监控系统定期校验及年度检验制度。 第十四条 产量监控系统职责: (一)负责实时监控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 (二)负责接收上传数据; (三)负责产量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四)负责监督公司按产量计划正常生产,对超生产许可证核准能力生产的煤矿按有关规定下达整改通知书和其它处罚决定; (五)负责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在 1 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局面报告; (六)负责产量监控系统运行异常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汇总; (七)负责产量监控系统的校验工作,对产量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组织检查、定期校验和年度检验; (八)负责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的审核批复。 第十五条 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上一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 23 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产量监控系统应确保产量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连接线路的完好和供电正常,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在 1 小时内向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记录在案。 有故障不报告者,视为 故意弃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因停产、改造、检修等原因超过 2天以上(含 2 天),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未在 2 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从故障发生之日起至系统恢复运行之日止,按其日均产量的三倍核减其当年的核定生产能力。 日均产量 =矿井年核定生产能力 /330 天 核减的产量 =日均产量 3故障天数 第十九条 煤矿产量监控系统负责日常的检查、验收及年度检验的管理工作,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在新建、改(扩)建、改 造等项目时,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 按照基建矿井投产验收程序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产量监控系统应根据开采煤层、生产工艺、运输提升方式等实际情况 ,测算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 ,并 24 以正式文件上报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网络是封闭专用的内部网络,专用主(备用)机,不得运行与产量监控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与国际互联网络连接和从事与监控系统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操作人员不得通过监控信息网络从事危害 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 煤炭产量监控网络系统应当配备 IP 视频设备和调度应用软件,它是产量监控信息网络系统的组成部分,专门用于生产的调度指挥和网络调试,在固定位置安放,保证畅通。 第二十五条 煤炭产量监控网络系统应当配备防病毒系统,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升级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产量监测数据库信息,确保数据安全。 第二十六条 保证网络机房的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接地、不间断电源 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年度定期测试工作。 第二十七条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网络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 25 期更换。 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 3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或者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 3000 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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